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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报有关备案材料规定

       

(90)沪检经字第6号

各区县检察院、分院、农场、

石化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处):

为了使上级检察院及时掌握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的情况,逐步使案件登记、报告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备案材料的规定和贪污贿赂检察厅关于《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登记、报告办法》,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上报有关备案材料规定如下:

一、万元以下贪污、贿赂等案件,立案侦查后,应上报《立案请示报告》、《起诉书》、《或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万元以上贪污、受贿案件、挪用五万元以上案件,立案侦查后,应上报《大案要案登记表》、《立案请示报告》、《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或《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五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件,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团级以上干部要案,省部级以上干部子女、亲属案件,应上报《大案要案登记表》、《立案请示报告》、《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或《免予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四、上报的立案请示报告,在填写被告人单位一栏后面注明企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被告人是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应在《大案要案登记表》“职务栏”中写明职级。被告人是省部级以上干部的子女、亲属的,应在“备注”栏中写明被告人与该省部级以上干部的关系。

六、上报的备案材料和大案要案登记表,必须在三日内报送市院经济检察处秘书组。该规定办法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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