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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沪检经字第58号
各区、县检察院、分院:
近来,少数单位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对扣押的物品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继续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侦查中需要扣押的款物必须属于赃款赃物和可能予以罚没的财物。以及需要暂时保全的可疑款物。
二、凡应予扣押的财物,必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写明扣押财物清单,由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人应详加核对,详细登记财物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交接双方共同在登记清单上签字。保管期间要按时检查清点,防止丢失和损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借用、挪用、调换,更不准作价收买。私分的按贪污论。
三、案件侦查终结,查明属合法财物,应予发还;赃款、赃物,应随案移送;属罚没财物交有关部门处理。
1.撤销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处理完毕。
2.免诉案件应在申诉期满后一个月之内或申诉复查后一个月之内处理完毕。
3.起诉案件,应在向法院起诉前处理完毕。
4.无主财物,应开列清单,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国库。
移送财物(包括作证的赃款、赃物),办案人、接收人、保管人均应当面清点,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对财物的处理,办案人员均应在结案报告上说明。经过一定的程序批准。
四、各单位对过去扣押的财物,接本通知后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该交国库的交国库,该发还的发还,发现差错要查明情况,如有贪污要严肃处理。清理情况报市院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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