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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检内勤工作须知

       

(89)沪检刑材字第44号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及时和资料积累的系统完整,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和刑检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刑检内勤的基本工作要求规定如下:

一、批捕内勤六项工作

1.凡批捕的案犯,都应填写《办案资料卡》二份,其中一份随当月报表寄送市院一处秘书组。

2.《刑事检察审查批捕人犯月报表》和《自侦案件审查批捕月报表》二套报表,均须在次月的四日前寄送市院一处秘书组。

3.建立批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和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对批捕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执行;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其理由是否正确、充分;对批捕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审查汇总。

对不批捕案件中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先行拘留的人犯,监督公安机关是否立即放人;对刑拘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捕后,监督公安机关是否继续侦查;对虽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建议公安机关直接起诉的人犯,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定时限予以补侦,其处理结果是否合法。

上述情况一季度汇总分析一次,报送市院一处秘书组。

4.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以及不批捕案件和重大的自侦案件[详见(89)沪检刑字第5号文],法律文书及时寄送市院一处批捕组。

5.检察机关批捕后法院宣告无罪,公安撤销案件和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以及追捕、纠正违法的情况,都须填写市院一处所发的情况表,随时上报市院一处批捕组备案。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也随时报送。

6.重特大刑案报告制度。

对于本地区发生的特大刑事案件,重大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劫机、船、劫车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刑事案件,及时报告市院一处。

二、起诉内勤六项工作

1.刑事案件和自侦案件免诉人犯的情况,应填写《免诉案件情况表》,一季度一报,并在次季度第一月的四日前报送市院一处秘书组。

2.凡重大自侦案件和举报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法律文书,须及时报送市院一处起诉组(具体要求详见89沪检刑字第5号文和88年10月31日通知)。

3.《刑事检察审查起诉月报表》、《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月报表》和《刑事检察出庭、抗诉纠正违法、复查申诉月报表》三套报表均须在次月的四日之前寄送市院一处秘书组。

4.免诉书、不诉书、抗诉书和检察建议书须每月寄送市院一处起诉组。免诉案件备案按照(89)沪检刑字第14号文规定办理。

5.撤回起诉、法院退查、检察追捕、追诉和两个监督的情况,须填写市院一处所发的情况表,每月寄送市院一处起诉组备案。

6.凡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须每案写出情况报告,报市院一处起诉组。

三、办案资料卡填写说明(以一人为单位)

年龄:指犯罪时的实际周岁年龄,对处在刑法第14条规定的责任年龄段内或其边缘的,应注明人犯出生的年、月、日。

成员分类:填写该犯是否刑释、解教分子(不包括曾少教过的)或者是否外来人员。如既是刑释或劳教分子,又是外来人员的,两种均填写。

案由:填写公安移送时的案由,如果批捕时改变公安认定的案由时,将公安认定的案由填写在前,将批捕时认定的案由用红笔填写在后(起诉同上)。

单位:批捕时该犯所在的单位(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者是外商独资企业,写明与哪方合资或哪方独资)。

职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住址:本市人员写明××路××弄××号××室;外来人员写明省(市)、县(区)、乡(镇),如未查明常住地,可填其暂住地。

涉及方面:填写中共党员,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委员和各民主党派;高级知识分子,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少数民族、华侨和宗教界知名人士等。

历史处理:主要填写该犯曾在何时因何罪受过的刑罚、劳教处分(包括少教)。

劳改场所:填写该犯曾经服刑、劳教的场所。

案发情况:指被害人告发、同案犯揭发、公安侦破、群众举报和案犯自首等。

立案日期:填写自侦案件的立案日期,公安移送的刑事案件不要填。

简要案情: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作案手段、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如一人犯数罪的,应分别写清,共同作案的重点写清该人犯的犯罪事实及其罪责。

报捕单位:写明报捕的公安局,自侦案件写明经济科(处)或法纪科(处)。

刑拘日期:如是收审的在此栏内注明收审日期。

报捕日期:以收案日为准填写,退查后重报的也应注明。

移诉单位:写明移送的公安局,自侦案件写明经济科(处)或法纪科(处)。

承办人意见:是否定罪及构成何罪,决定捕与不捕(起诉、免诉还是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科组意见:如与承办人一致就写“同意承办人意见”,如与承办人意见有分歧,写明不同

意见。

检察长意见:是否定罪及处理决定。

复议、复核:填写公安提出复议、复核的日期,检察机关复议、复核的决定,包括不捕改捕,维持原不捕决定;起诉改免诉,免诉改不诉(起诉),不诉改免诉(起诉)。

退查情况:填写日期。批捕部门主要填写何时退公安补充侦查及公安何时重报,检察机关作出捕与不捕情况;起诉部门主要填写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以及补充侦查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况。

一审:填写一审判决的日期及判决结果。

二审:填写二审判决的日期及判决结果。

再审:填写再审判决的日期及判决结果。

两个监督:写明是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口头提出纠正违法。

综合治理:是否发检察建议书。

四、批捕(起诉)人犯中(成员)部分项目说明。

“重特大中”的青年:指1925周岁的。

“重特大中”的少年:指不满18周岁的。

上述二栏均按犯罪时的周岁年龄计算。

犯罪集团成员:(1)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受过刑罚、劳教处分人员:指曾被处刑罚(包括拘役、缓刑的,不包括免诉、免刑的)、劳教的人员(不包括少教和强劳的)。

外来人员:指户籍不在上海,而人在上海居留或逗留的。

五、报表身份栏说明

工人:指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内的工人;国营农场的工人;外地来沪建筑队中的正式职工(不包括退职、退休人员,乡镇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进城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农民)。

农民:指在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或者参加乡镇企事业单位劳动,外出当临时工、合同工以及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

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居民个人经营商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劳动的(有执照的)。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已退职、离退休的人员和受开除处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指在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指在城镇和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其中任职的国家干部,不包括在其中的生产劳动工人。

学生:指在大学、中学、小学学习的学生,以及在技校、职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退学、被开除的人员以及业余学校的学员。

城镇无业人员:指城镇居民中没有职业的人。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劳改、劳教逃跑人员:指在逃的劳改犯、劳教人员。

其他:指以上九种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六、审查批捕、起诉中,具有以下情况而决定不捕、不诉或退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处理的为防错:

1.逼供、诱供,张冠李戴而罪及无辜的;

2.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或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

3.按照法律规定,不负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批捕、起诉中,具有以下情况而决定追捕、追诉的,为防漏:

1.对公安机关已作劳教、行政拘留处理或自侦部门决定撤案的案件,建议追捕、追诉的;2.阅卷、审讯中发现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未掌握的犯罪线索,建议侦查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不准备报捕或移诉的同案犯,建议逮捕或起诉的。

七、附重特大刑事案件统计标准(表一)、重特大经济案件统计标准(表二)、重特大法纪案件统计标准(表三)。

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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