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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办理举报材料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88)沪检五字第12号

为保障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利,做到简便、高效、保密、安全,及时反馈,取信于民,特对本市各级检察机关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以下简称“接待室”)办理举报材料规定如下:

一、接受

1.凡用电话、信函、来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和投案自首的,均由接待室统一接受,然后根据管辖范围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对电话举报,要请其告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务、电话号码。如不愿透露姓名表明身份的不必勉强,但要详细问明被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事实、时间、地点、证据、所涉及的人员等。接话完毕,根据录音,作出电话记录。如告知姓名、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的,应在三天内约见面谈。

3.来人举报的,应写成“接待记录”,除逐项填写外,根据侦查的要求,应详细询问需要查明的情况和需要获取的证据,并应向举报人说明诬告要负的法律责任。记录应交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4.对信函举报的要先行登记,确认属控告检举的,交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审阅,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

5.对自首的要详细记录自首的事实,向其宣传政策,给予鼓励,依法教育,促其彻底坦白,真诚悔罪。特别要向其宣传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促其立功赎罪。自首的事实和向其宣传教育的内容写成笔录由自首人签名或盖章。自首时交出财物应详列清单,经查验证后,一式两份,一份交自首者,一份移送有关部门。

二、立档

1.凡属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均应登记、制卡、形成档案,备查。

2.对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每件均应顺序编号,注明收到的时间,材料页数,接受人员姓名、职务、接受的地点。有物品的应有清单。上级或领导交办的材料,也应与接受的材料一样处理。

3.登记。要写清材料来源,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被举报的事实,性质和已有的证据,涉及的有关人员,发生的时间,移送部门。

4.制卡。卡片上先要有举报人的姓名,也要有被举报人的姓名,按照编号制成索引。

三、处理

1.对接受的举报材料由审查人提出意见,自查或转办,阐明理由报接待室负责人审批。每件举报材料接待室办理的时间为三天,最多六天。

2.接待室负责人每天要对接受的举报材料进行一次分析,重大和复杂材料报检察长。

3.对重大、复杂的举报材料、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材料、接待室负责人一周对办理情况作一次检查。

四、分工

1.根据党纪、政纪、法纪的分工范围,属党员违纪的材料转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属公务人员违纪的材料转行政监察部门。属违法犯罪的材料按照公安、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由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2.属于检察机关查处的按照业务分工分别移送刑事、经济、法纪、监所等部门办理。各业务部门查处的结果,应及时告知接待室。

3.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材料均应转其上一级机关处理。

4.区县检察院接受的重大举报材料,或情况复杂,涉及几个地区的移送市检察院处理。

5.属于应移送公安、法院、安全、司法的举报材料属市级政法部门的转市检察院处理。属各区县的由各区、县检察院直接转送。

6.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材料,由接待室查后处理。

7.涉外材料包括涉及内外勾结的,由检察分院查处。

五、转办

1.凡控告、检举公民、单位偷税、抗税包括税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材料,统一转税务检察室查处。

2.凡控告、检举公安人员违法乱纪的材料统一转检察院法纪部门查处。

3.市检察院转区县检察院查处的举报材料,均送区、县主管检察长,在主管检察长指导下进行调查。

4.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利用职权投机倒把的举报材料转经济检察部门查处。

5.凡举报后受打击报复的转法纪部门查处。

6.投案自首的材料分别由经济、法纪部门查处。

7.凡贪污、受贿数额在千元以下又无其他犯罪嫌疑的材料,可转纪检或监察部门查处,对查处结果按照谁移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督促检查。

8.各区、县收到的举报材料属于块块管理的部门按管理的区划移送。属于条条管理的部门,转其主管上级单位处理。

9.移送举报材料,只移送举报的内容,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经初步调查无具体事实或事实有出入的,可以不转。

六、催办

1.市检察院转给各区县检察院或各接待室转检察院业务部门查处的举报材料,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处理结果报告的应查询逾期原因。

2.移送其他机关查处的举报材料,应一月检查一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3.对处理及时的单位应予鼓励,对拖延不办的应将其拖延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发建议书。建议不被接受的转上级党、政部门。

4.接待室对查办结束的举报材料,如果发现查处结论不当,应报主管检察长审定,在十日内提出纠正。

七、答复

1.对于调查属实的举报,凡有可能答复的,均应答复。方式可根据保密安全的要求进行。答复要有答复记录,详细记载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

2.对转有关部门查处的举报材料,转出后五日内应告知举报人有转往的单位、时间和转办的理由。查处结果统一由接待室负责答复。

3.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查处结果,分别由各业务部门以接待室名义答复举报人。

4.不能按期查处的,应将查办情况和不能按期查处的原因,答复举报人。

5.举报人对答复不满,可以复议。复议工作由接待室负责。

6.奖励举报人应在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方式进行。

7.对匿名信、电经过查实的举报,可以通过电台信箱答复。

八、归档

1.举报材料查处结束应整理归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表、各种记录、处理结果、举报人的最后意见、档案要求做到“簿、表、卡、档”一个编号。

2.接待室查处的举报材料,档案中要有调查记录、证明材料、结案报告、领导审批意见、答复记录。

3.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举报材料,档案中必须有完备的移送手续,查处的书面报告,举报人最后对答复的意见。

九、信息

1.各区、县院接待室应在每天下午五点以前,向市院接待室报告当天受理的举报情况,重大或有影响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2.每旬要对受理和查处举报材料的情况作一次统计,二天内送市院接待室。

3.每月要对受理举报材料的情况作一次综合分析,提出工作意见,书面报送市院接待室。十、纪律

1.严格保守举报秘密,不得向被举报人及无关人员泄漏举报内容。

2.坚决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准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3.办理举报中涉及个人亲友的,应主动报告请求回避。

4.发现情况紧急或案情重大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延误。

5.对举报人应注意礼貌,坚持文明接待。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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