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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对本市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移送起诉(免诉)程序规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凡决定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连同卷宗和扣押物品清单一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
二、起诉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不起诉(含需撤销案件的)或免予起诉的,报分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法律手续由起诉部门办理。撤销案件的法律手续由侦查部门办理。
起诉书、免予起诉书、不诉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起诉、侦查部门应当互换,各存一份。
三、起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侦查的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或发现遗漏重大犯罪线索、遗漏同案人的,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侦查部门。
起诉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由起诉部门负责补充侦查。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可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审理期限。
四、对有分歧的侦查案件,由分管检察长进行协调。如果意见仍不能求得统一,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五、侦查部门扣押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物品,应填写《扣押物品清单》,由专人保管。侦查终结后,对不属于赃证物品的可以先行处理。移送起诉时,除填写《扣押的赃款、赃物清单》外,对已处理的有关物品清单亦应一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由起诉部门填写《处理赃款赃物清单》移送法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对需要没收的物品应填写《没收决定书》。不属于没收的物品,由起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共同处理。
六、移送起诉的侦查案件,统一由起诉部门立卷归档。档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市院的规定,整理归档。
各区、县院、分院侦查的案件,立案、起诉、免诉、不诉或撤销案件,应分别向市院主管业务部门备案。案件的统计工作,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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