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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抗诉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实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抗诉工作是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坚持积极而又慎重的原则,做到每个抗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保证抗之有据,诉之有理。
二、对下列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
1.有罪作无罪判决的;
2.认定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影响定罪量刑的;
3.确定罪名明显不当的;
4.应定数罪只定一罪,或应定一罪而定数罪的;
5.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加重处罚而没有依法判处的;
6.宣告缓刑明显不当的;
7.虽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但量刑明显不当的;
8.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的。
三、抗诉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严格执行审查判决、裁定书制度。凡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在正式提出抗诉前要进一步核准犯罪事实、证据、研究适用法律的依据,精心制作《抗诉书》或《提请抗诉意见书》。
3.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把《抗诉书》正本及补充查证的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抗诉书》副本及检察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或撤回抗诉。
发现同级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驳回抗诉的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时,应把《提请抗诉意见书》连同检察卷等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或再提请抗诉。
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分院撤回抗诉或不提出抗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可提请市检察院复核。
4.市检察院、分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要仔细审查案卷,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凡支持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撤回抗诉的,应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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