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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地区管辖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检察院,派驻检察院,市检察院分院,市院各处室:

为了及时办理经济和法纪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地区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八四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分院、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的沪公办1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新的犯罪案件,虽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不在本区范围内,但与立案侦查的案件直接有关,仍应一并立案侦查。俟侦查终结后,根据情况或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或移送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工作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控告、检举的犯罪案件和人犯揭发的犯罪案件,以及罪犯自首的案件,凡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或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在本区、县内的,均应移送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四、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报请市检察院分院决定。市检察院分院可指定区、县检察院,派驻检察院侦查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

五、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立案,尚未终结的案件或已经终结尚未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可按照本通知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的检察院处理。有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更为有利,可俟侦查终结后移送有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时,一般由接收的检察院继续侦查,也可退回侦查的检察院补充侦查。今后自侦案件一律照本通知规定的管辖范围办理。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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