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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本市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三条 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客观全面地揭露、证实犯罪,积极同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支持和维护已提起的公诉,使犯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
(二)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通过出庭公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
第四条 认真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诉人在出庭前,应当熟悉案情,熟悉证据,熟悉法律,熟悉对象。要掌握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关键情节;以及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从重、从轻、减轻的证据。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到案后的心理状态。
(二)拟写公诉词和答辩提纲。公诉词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法庭调查时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分析和论证,防止千篇一律。答辩提纲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充分预见到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主要辩解意见进行准备。
(三)拟写法庭调查讯问提纲,将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择要摘录。
第五条 公诉案件一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包括代理检察员)二人以上出席法庭。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书记员记录审判活动情况。
第六条 出席法庭应着检察制服,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仪表端庄。
第七条 宣读好起诉书。宣读时应当口齿清楚,准确有力。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全过程中,一般应当讲普通话。
第八条 协助审判人员搞好法庭调查,查明案情,制服被告人。认真听取审判人员的审问和被告人的供述,注意辩护人的发问,发现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中遗漏应该调查的事实,或者罪行的关键情节没有问清,或被告人狡辩抵赖时,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应主动、及时地补充提问,或宣读、出示有关证据;也可提请审判长宣读有关证词和出示有关证据。
第九条 公诉词要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及时调整。发表公诉词时,提倡以演讲形式表达,不要照本宣读。
第十条 搞好法庭答辩。法庭答辩应以起诉书认定的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为根据,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上进行辩论。答辩要注意客观性、针对性、逻辑性,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合理辩解,应予采纳,对无理辩解则应据理反驳,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对下列六个方面的辩护意见必须答辩:
(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
(二)涉及罪与非罪的;
(三)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
(四)从轻、减轻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或反诬被害人的;
(六)歪曲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
第十一条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
(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
(五)审理案件是否遵守法定期限;
(六)定期宣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法庭在庭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纠正:
(一)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致于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的,可以在闭庭后由公诉人或刑检部门负责人向审判长或人民法院刑庭提出纠正;
(二)对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的,应当庭提出纠正,或者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在休庭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
(三)对于当庭提出的纠正意见未被采纳,可提出异议,并请法庭记录在案。必要时,可在闭庭后,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抄报上级刑事检察部门。
第十三条 对一审或者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承办该案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和裁定书后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入《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应及时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审查的内容是:
(一)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确定罪名、适用法律,以及量刑等方面是否正确;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认真分析原因;
(二)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三)判决书、裁定书在制作上是否恰当、合法。
第十五条 对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各起诉部门应经常检查,坚持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对于影响较大,难度较高的公诉庭,应随时总结,并报上级刑事检察部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
一九八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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