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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本市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移送起诉等内部程序规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意见,报分管的检察长审批后,连同侦查卷宗和赃物或赃物清单一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
二、起诉部门审查后报分管的检察长决定起诉或免诉或撤销案件。起诉书、免予起诉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侦查部门;免予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由起诉部门告知被告人。
三、起诉部门审查中,发现侦查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自己认为可以补充侦查的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从补充侦查完毕之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已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发现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由起诉部门负责补充侦查。
四、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已移送起诉部门的,由起诉部门立退归档。在侦查部门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立卷归档,档案必须完整。
五、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可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
六、各区、县院、分院侦查的案件,立案、起诉、免诉或撤销案件均应向市院各主管业务处备案;侦查案件的统计工作按原规定不变。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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