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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移送起诉等内部程序的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本市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移送起诉等内部程序规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意见,报分管的检察长审批后,连同侦查卷宗和赃物或赃物清单一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

二、起诉部门审查后报分管的检察长决定起诉或免诉或撤销案件。起诉书、免予起诉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侦查部门;免予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由起诉部门告知被告人。

三、起诉部门审查中,发现侦查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自己认为可以补充侦查的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从补充侦查完毕之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已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发现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由起诉部门负责补充侦查。

四、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已移送起诉部门的,由起诉部门立退归档。在侦查部门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立卷归档,档案必须完整。

五、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可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

六、各区、县院、分院侦查的案件,立案、起诉、免诉或撤销案件均应向市院各主管业务处备案;侦查案件的统计工作按原规定不变。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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