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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若干制度的试行规定

       

为了加强市院机关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对若干制度规定如下:

一、加强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社会治安情况,检察机关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院办公室汇报。为了进一步健全情况信息的网络,各区、县检察院、分院和市院业务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情况,及时报送。

二、健全案件审批制度

1.分院或市院立案、批捕的局以上干部,市人大、政协代表,知名人士中的犯罪分子,以及涉外案件,由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2.各业务处之间、业务处和分院之间意见分歧的案件,由主办部门提请市院协调会议讨论,统一认识,如再有分歧,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3.重大疑难案件,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4.市院的抗诉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5.凡报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主办部门必须事先经处务会议讨论,提出倾向性意见。

6.上述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时,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三、健全各种会议制度

1.凡召开全院性的各种会议,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必须充分准备,讲究质量,提倡开短会。星期四为无会日。

2.市院党组会议主要传达和讨论上级指示、决定和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全院性的总结、计划和工作报告,以及讨论决定编制、体制、正、副处级检察员以上干部的任免等重要事项。

3.市院检察委员会主要讨论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

4.市院院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各处、室也应建立处(室)务会议制度。

5.各处、室召开的业务会议,应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向办公室备案。

6.院、处(室)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

四、严格办文制度

1.市院的简报、报告等,要少而精,注重质量,可以不发的坚决不发。

2.市院对区、县检察院和分院的请示报告,检察长对各处室的请示报告,除重大疑难案件、重大复杂问题外,一般应在半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3.各种文稿,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1)以市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和重大案件的处理决定,由副检察长签发。

(2)以市院名义发出的具体业务性公文(如统计报表、财会报告等)由处长、主任签发。

(3)市院编写的《检察工作情况》,一般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签发。

(4)市院各处、室上报、下发的一般业务性材料,由处长、主任签发。

(5)使用市院介绍信,由各处、室的科、组长签发。

五、严格财政经费的审批权限

1.年度的预算、追加预算、调整预算、核定给区县检察院的预算,年度决算,报告分管副检察长同意。

2.使用专项资金,凡超过单项原核定额三千元以上的,要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

3.干部、职工困难补助一百元以上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一次动用干部福利费用千元以上的,要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4.年度控购计划,报分管副检察长审定。

六、严密内部管理制度

1.总值班和夜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在值班室值班。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详细记载。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2.外单位来机关联系工作,除市委、市府、市人大常委会、公安、法院、安全、司法机

关人员凭工作证外,其余人员应凭介绍信或工作证进行登记。从机关带出大件物品,需持有出门证,否则不予放行。

3.严格作息制度。不无故迟到、早退。机关食堂应按规定时间供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事先同意,不得提前用餐。

4.提倡精神文明。坚持每周四打扫卫生制度,保持环境卫生和室内整洁。

5.严格控制汽车的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处、室有关负责人同意,由汽车队统一调度。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的,应按规定付费。对兄弟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因公来沪的人员,除局级干部和确因工作需要,经行政处同意予以接送安排外,不派车接送(具体细则另定)。

6.人人爱护,严格管理机关财产,建立院、处(室)两级管理制度(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7.各单位对赃款赃物,应有专人保管,严格制度(现金交财务科统管)。黄色淫秽书刊等必须密封。及时移交市公安局治安处,不得任意启封和阅看。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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