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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的工作任务
1.负责市院文件、电报的收发、分文和组织传阅。
2.负责对领导批办公文的催办,协助做好以市院名义发出的公文的审核。
3.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情况的搜集、整理,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编写《检察工作情况》,负责起草市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4.负责市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和全院干部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
5.负责各种法律文书、简报、报告等的文印、复印和用印工作。
6.负责档案的搜集、保管、借阅、鉴定和业务指导工作。
7.负责对案件的照相、录像,以及法医痕迹鉴定等技术工作。
8.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宣传稿件。
9.负责法警管理工作。
10.负责外地检察机关来沪人员的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的安排和接待。
二、研究室的工作任务
1.负责和组织对检察机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的调查研究。
2.负责和组织撰写、编辑“法律问答”、“案例剖析”,以及汇编业务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论述文章。
3.负责对区、县检察院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4.负责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高检院、市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制定的政策、法律法令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
5.负责汇集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汇编《检察工作手册》和政策、法律专辑。
6.负责搜集、整理报刊登载的有关研究政策、法律的论文和司法实践的文章,提供领导和有关人员研究。
7.负责汇总全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统计,积累和提供各项统计数据资料。
三、政治部的工作任务
1.负责研究制定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2.负责市院、分院的干部调配和新进干部的审批录用。
3.协助党组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的建设工作。
4.负责对市院、分院副处级以上检察员的管理、考核和提请任免工作;协助各处室、分院做好科级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管理、考核和任免工作。
5.负责市院、分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检察干部的政治、文化学习和业务培训。
7.负责市院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8.负责对各处室、分院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9.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评选先进的工作和市院、分院工作人员的奖惩,并对不服处理的申
诉进行复查。
10.负责市院、分院干警的工资福利,组织领导文娱体育、计划生育等项工作。管理人事
档案。
四、行政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统管全市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以及车辆、武器、服装、技术器材等装备的发放和管理。
2.负责市院和分院机关的财务、行政管理工作,以及赃款赃物和法律文书的保管。
3.协助办公室对外地检察机关来沪人员的接待和住宿。
4.负责对市院新进工勤人员的审查录用。
5.负责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
6.负责市院的基建、分房和市院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
五、一处(刑事检察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掌握批捕、起诉工作中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检查办案质量和效果,对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办理属市院管辖和上级交办的刑事案件,并出席二审法庭。
3.负责组织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研究总结、交流批捕、起诉和其他综合治理等工作经验。
4.负责对全市批捕、起诉等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分院和区、县检察院上报的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6.负责对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和区县公安机关应由市检察院决定的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批工作,以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查工作。
7.负责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业务和案件以及经济检察起诉业务和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六、二处(法纪检察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掌握法纪检察工作中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情况,检查办案质量和效果,对法纪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办理属市院管辖的和上级交办的严重违犯法纪的案件。
3.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法纪检察和其他综合治理等经验。
4.负责对全市法纪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上报的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6.负责对分院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批工作,以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查工作。
7.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关于法纪检察业务和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七、三处(经济检察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掌握经济检察工作中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检查办案质量和效果,并对经济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办理属市院管辖的和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3.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济检察和其它综合治理等经验。
4.负责对全市经济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上报的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6.负责对分院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批工作,以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查工作。
7.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关于经济检察业务和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八、四处(监所检察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掌握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检查办案质量和效果,并对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办理属市院管辖的劳改、劳教农场发生的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3.负责组织对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监所检察和其它综合治理等经验。
4.负责对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办案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对分院和区、县检察院上报的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6.负责对市公安局和劳改、劳教农场公安局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批工作,以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查工作。
7.负责对市劳改局所属劳改、劳教场所的工作是否合法,进行检察。
8.负责对区、县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业务和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9.负责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
10.协助党组对四个农场检察院日常工作的领导。
关于农场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待其正式办公后再行修订。
九、五处(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任务
1.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控告,经初查后分别不同情况自行查处或转有关单位查处。
2.负责复查区、县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经原办业务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仍然不
服的申诉案件(其中曾经市院研究答复后处理的案件,有关业务处应协助办理);负责复查市院业务处、分院作出处理决定,经复查后仍不服的申诉案件。
3.负责受理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高级法院复查驳回或重新判决、裁定的再申诉案件。
4.负责受理重大民事案件和违反经济法规的重大案件的控告申诉,以及上级交办的控告
申诉案件。
5.负责复查分院、市院业务处处理的历史老案的申诉。
6.负责受理和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7.负责协同有关单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案件,开展其它方面的综合治理。
8.负责对全市控告申诉部门处理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情况的统计分析。
9.负责检查区、县检察院自办控告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研究、总结交流控告申诉工
作经验,进行业务指导。
十、分院的工作任务
1.负责受理属分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
2.负责办理属分院管辖的侦查案件。受理的范围是:
(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县、团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2)市级党政群众机关干部犯罪的案件;
(3)属检察院管辖的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4)外贸系统公司以上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处等单位中重大经济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5)上级交办的案件。
3.负责办理法院通知出庭的上诉案件和区、县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并出席二审法庭。
4.负责对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负责对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负责对区、县检察院和分局、县公安局延长羁押期限报告的审批工作。
7.负责对市公安局第一、第二看守所的工作是否合法,进行检察。
8.负责受理不服分院免诉、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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