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附录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院刑事检察处、自行侦查处和分院职权范围及业务分工的几项规定(试行方案)

       

一、市院刑检处的工作任务

1.检查批捕、起诉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办案质量、效果等情况。

2.办理属市院管辖的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3.研究和总结批捕、起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

4.结合治安形势,有重点地调查研究社情、敌情。

5.对高、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实施法律监督;出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法庭。

6.对全市批捕、起诉、抗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7.审查分院和区、县院批捕、不捕、起诉、不诉、免诉、抗诉案件的备案材料。

8.受理市公安局提请复核的案件。

9.审批市公安局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审理期限和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10.研究答复区、县院关于刑事检察业务问题的请示。

11.对区、县院与分院在批捕、不捕、起诉、不诉、免诉、抗诉案件处理上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二、市院自侦处的工作任务

1.检查自侦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办案质量、效果等情况。

2.办理属市院管辖的自侦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出席市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自侦案件的二审法庭,实施审判监督。

3.研究和总结自侦工作以及综合治理等经验,并组织交流。

4.调查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特点和规律。

5.对全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起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6.审查分院和区、县院立案、决定逮捕、起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案件的备案材料。

7.审批分院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自侦案件;审查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延长审理期限和延长羁押期限的自侦案件。

8.对区、县院与分院分歧较大的自侦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9.研究答复区、县院关于自侦业务问题的请示。

三、分院的工作任务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市公安局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的案件。

2.按照两高一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负责侦查由分院受理的案件。

3.对基层和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实行审判监督,出席中级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二审法庭。

4.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或不捕;决定起诉、不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出席中级法院的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5.对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

件。

6.审批区、县院和区、县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7.研究答复区、县院办理的疑难案件和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的请示。

8.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市院、分院控告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四、分院受理自侦案件的范围

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县、团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2.市级政法系统干部犯罪的案件。

3.干部在对外经济等活动中犯有贪污、贿赂、泄密罪,涉及外商、港商的案件。

4.干部犯罪无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规定系试行方案,在执行中根据情况再行修改、补充。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一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下一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处室、分院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的试行规定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