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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院刑检处的工作任务
1.检查批捕、起诉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办案质量、效果等情况。
2.办理属市院管辖的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3.研究和总结批捕、起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
4.结合治安形势,有重点地调查研究社情、敌情。
5.对高、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实施法律监督;出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法庭。
6.对全市批捕、起诉、抗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7.审查分院和区、县院批捕、不捕、起诉、不诉、免诉、抗诉案件的备案材料。
8.受理市公安局提请复核的案件。
9.审批市公安局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审理期限和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10.研究答复区、县院关于刑事检察业务问题的请示。
11.对区、县院与分院在批捕、不捕、起诉、不诉、免诉、抗诉案件处理上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二、市院自侦处的工作任务
1.检查自侦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办案质量、效果等情况。
2.办理属市院管辖的自侦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出席市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自侦案件的二审法庭,实施审判监督。
3.研究和总结自侦工作以及综合治理等经验,并组织交流。
4.调查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特点和规律。
5.对全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起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以及综合治理等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6.审查分院和区、县院立案、决定逮捕、起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案件的备案材料。
7.审批分院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自侦案件;审查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延长审理期限和延长羁押期限的自侦案件。
8.对区、县院与分院分歧较大的自侦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9.研究答复区、县院关于自侦业务问题的请示。
三、分院的工作任务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市公安局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的案件。
2.按照两高一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负责侦查由分院受理的案件。
3.对基层和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实行审判监督,出席中级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二审法庭。
4.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或不捕;决定起诉、不诉、撤销案件、免诉、抗诉;出席中级法院的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5.对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
件。
6.审批区、县院和区、县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7.研究答复区、县院办理的疑难案件和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的请示。
8.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市院、分院控告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四、分院受理自侦案件的范围
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县、团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2.市级政法系统干部犯罪的案件。
3.干部在对外经济等活动中犯有贪污、贿赂、泄密罪,涉及外商、港商的案件。
4.干部犯罪无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规定系试行方案,在执行中根据情况再行修改、补充。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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