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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维护法制、促进安定团结,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规定。
一、守则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法律、法令的实施,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四)坚持原则,执法不阿,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保守机密,不徇私情。
二、受理范围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行为的揭发、控告;
(二)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揭发、控告;
(三)对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提出的申诉;
(四)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的申诉、控告;
(五)对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的申诉;
(六)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
(七)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其他信件;
下列信(访)件应重点查处:
1.上级领导机关批办的信访;
2.知名人士、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申诉、控告;
3.有闹事、行凶、自杀可能的。
三、内部分工
(一)市、区、县院办公室信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信访:
1.上级领导直接批办的申诉、控告信;
2.“两法”实施前由市院、分院以及区、县院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提出申诉的;
3.对市、区、县院业务部门查处的信(访)件中,需要协同办理的。
市院办公室信访部门还需查处以下信访:
1.区、县院两法实施前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当事人仍不服申诉的;
2.“两法”生效前,经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现已复查,仍然不服的案件;
3.涉及有关执行政策、治安动向等问题,应及时综合报告。
(二)市院各处和区、县院各科、股负责查处以下信访:
1.分院和区、县院起诉科、股,查处一九八○年“两法”实施以来经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
2.市院刑事检察处和区、县院批捕科、股,查处一九八○年“两法”实施以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案件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
3.市院法纪检察处和区、县院法纪检察科、股,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作为立案侦查线索的有关揭发、控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信件;
4.市院经济检察处和区、县院经济检察科、股,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作为立案侦查线索的有关揭发、控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等信件;
5.市院监所检察处,查处检举、控告劳改干部违法乱纪的信件,以及属于上海管辖的劳改农场(队、所)的劳改犯、劳教人员和留场就业人员的申诉;
6.检举、控告、反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由市院政治处或区、县院领导负责处理。四、工作制度
(一)登记和统计。收到每件来信和接待每次来访,都要做好编号和摘由登记。每月收到的来信来访以及处理情况,应进行一次分类统计。
(二)请示和报告,来信应当天拆阅,凡涉及执行政策、社会治安动向、以及重点查处的信(访)件须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对信访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变化,定期向领导和上级报告。
(三)办信和转信,对属检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都要落实专人办理。凡转给区、县院或有关单位要求告诉处理结果的,应在转移单上注明,必要时专门办文,提出要求。对不属检察业务范围的来访,要负责讲明所属受理单位以防止和减少重复来访。
(四)检查和催办。对上级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及时调查处理上报。一般应在四个月内办结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转出的信(访)件,市、区、县院办公室信访部门应定期检查和催办。长期不能解决的疑难信(访)件,要查明原因报告领导。
(五)结案和归档。来信来访处理结束后,应由经办人将办理情况写出报告,经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结案归档。凡应当答复来信来访人或应当向上级机关汇报结果而尚未答复和汇报的,不得结案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年的信(访)件归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得随意销毁。
(六)建立研究工作和业务学习制度。要定期研究信访工作,交流情况,分析信访动态,解剖疑难信件。建立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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