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受理
一、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国家机关、企业,或相当于同级国家机关、企业,提请追究刑事责任的内部严重违法案件,一律接受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自办案件的范围;
2.是否构成犯罪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3.控告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案卷材料和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后分别处理:
1.对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并有追究刑事责任可能的案件,填写受理案件意见表,经检察长批准后受理。
2.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自办案件范围的案件,通知提请单位或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
3.对尚未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填写不受理案件意见表,经检察长批准,退回提请单位另行据情处理;
4.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尚不能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的案件,迅速通知提请单位补充材料,提供罪证后,进行审查确定处理;
三、对于党委交办案件,转告或配合有关单位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党委,根据党委指示处理。
四、对于人民群众控告的内部严重违法行为,确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转告或配合有关单位查清事实后,据情确定受理或作人民来信处理。
(二)
调查
一、对于受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制订办案计划,经与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并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具体方法:
1.依靠有关部门调查;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调查;
3.自行组织力量调查;
依靠有关部门调查,充分发挥和运用群众力量办理案件,是办理自办案的主要方法,但必须提出要求和方法,积极进行指导。
二、调查工作必须深入细致,通过访问证人,召开座谈会,搜集帐册、凭证及其他犯罪工具,核实证据,彻底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定案件性质,以利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同时应注意发现和扩大犯罪线索。
三、调查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与否,进行下列工作:
1.询问证人:为了搜集证据,可以通过证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材料,提供足以证实案件的证据。几个证人应分别讯问,讯问证人时要制作讯问提纲,要耐心听取证人陈述,要准确地作好记录。讯问完毕,将笔录向证人宣读或交阅无误后,由讯问人、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2.审查和鉴别证据:
对于案件中一切有关证件均应认真审查,附卷作证,对不便附卷的证件、证物应采取复制或摄影附卷。
对个别需要鉴定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应聘请专家鉴定。但鉴定只是查清案情的辅助手段,必须与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相结合。鉴定应做出书面文件,并由鉴定人签名。
3.搜查、扣押:
为了获取犯罪证据或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对被告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搜查需持有检察长批准的搜查证,向被告或被告家属出示。搜查时应有被告或被告家属、见证人在场。搜查情况应制作笔录,在搜查完毕后,向被搜查人宣读或交阅无误后,由搜查人、被搜查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搜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证物和赃款、赃物,应予扣押。扣押的物品,应开具清单,并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新旧程度等。副本交被搜查人一份。
4.讯问被告:
讯问前应拟出讯问提纲,对集团案件的被告,应分别讯问,讯问中要认真听取被告的供述,对被告陈述应制作详细笔录,讯问完毕,将笔录向被告宣读或交被告人阅读无误后,由讯问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名。两页以上的笔录,应由被告逐页签名。
5.逮捕人犯:
对需要逮捕法办的人犯,应按逮捕人犯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逮捕。执行时,应出具逮捕证,向被告宣读逮捕证内填写的逮捕理由,并指令被告签名或捺指印。被告拒绝签名或捺指印,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后应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告的家属,同时立即进行审讯。
(三)结案
一、经过调查、预审结束后,承办人应对全案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写出结案报告,详细述明被告简历、政治身份、经济情况、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与悔改表现,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处理罪犯和预防犯罪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审批。
二、对已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应列举被告犯罪事实,犯罪的危害性和据以起诉的法律条款,经检察长批准后,移起诉单位,提起公诉。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经检察长批准,办理法律文书,转请有关单位作其他处理。
四、对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组织上、工作上和制度上的问题和漏洞,应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建议有关单位纠正。同时,应认真检查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典型案件应写出案例。
五、立卷归档:
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案件材料分别整理装订立卷。
1.检举材料、讯问笔录、被告坦白交代材料,和各有关证明材料,经过逮捕、拘留、搜查的逮捕证、拘留证、搜查证和赃款、赃物清单等应一并移送起诉。
2.有关部门报案的综合报告,检察院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计划,处理意见书,经过逮捕、拘留、搜查的逮捕证、拘留证、搜查证的存根,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底稿等文件,由检察院立卷归档。
3.对党委的有关指示,党的处分决定,党内的请示报告等内部材料应另行装订付卷。
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