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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程序方面:
(一)提起刑事案件或不提起刑事案件:
凡社会上知名人士、人民代表、高级知识分子、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中市级科长或相当于市级科长干部的刑事案件提起刑事案件和不提起刑事案件,由侦查人员制做提起刑事案件书或不提起刑事案件书,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审查,报检察长批准。其余案件提起刑事案件或不提起刑事案件,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
(二)在侦查中,一般案件的鉴定,由侦查人员口头聘请鉴定人;对重大案件的鉴定,需要用聘请鉴定书的,由侦查人员制作聘请鉴定书后,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以市院的名义聘请。
(三)强制措施:
1.在侦查中需要逮捕人犯的,由侦查人员填写执行逮捕强制处分报批表,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审查,报检察长批准,填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外地检察院决定逮捕人犯,委托本院协助执行的,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执行。
2.施行人保、具结的强制措施时,凡属检察长批准提起刑事案件的案件,由侦查人员填写施行人保或具结的强制处分报批表,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审查,报检察长批准执行。其余案件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
(四)搜查和扣押:
1.对已决定逮捕的人犯施行搜查,由侦查人员填写搜查证,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后执行。其余不逮捕进行搜查的,由侦查人员制做施行搜查强制处分报批表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审查,报检察长批准后执行,但外地检察院委托本院协助执行搜查的,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执行。
2.在紧急情况下,如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毁灭、转移或携带罪证、赃物逃跑,来不
及办理法律手续和请示时,侦查人员可按程序规定先行搜查,在搜查后,按上述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起诉、不(免予)起诉:
凡属检察长批准提起刑事案件的案件,由侦查人员制做起诉书或不(免予)起诉书,连同卷宗,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审查,报检察长批准。其余案件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
(六)暂时停止侦查或终止侦查的案件,由侦查人员制作停止或终止侦查书,经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
(七)上述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批准的有关规定,如遇有重大案件无把握或处内意见不统一时,应报检察长决定之。
二、业务性公函:
凡属业务性问题的文件由兼任处长的检察员签发。但函请外地代查材料及函复外地代查材料的公函由检察员签发。
三、对区院请示报告批复:
1.凡属业务性问题由处直接答复。
2.对于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凡区院检察长研究后不能决定的问题,处有把握的就直接答复,没有把握的经请示市院检察长后答复。区院业务组不能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应请示区院检察长决定,但处内可参与共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此外,电话中一般不研究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九五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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