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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一)审查批捕必须严格遵守逮捕拘留条例第七条及本处工作指标作规定的期限。下列案件为紧急案件,应该随到、随办、随批:
为结合中心、结合运动或结合报捕单位具体情况而必须立即审批者;
县院或外地送来报捕,立等待取者;
先行拘留案件即将达到法定时间者;
其他必须立即审批者。
(二)审查报捕材料,填写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表上认定的罪行,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性质要恰当。否定的罪行,理由要充分。最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如属可以不捕而直接起诉的案件,或属可以不捕而必须作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理的案件,应该在审查意见表内同时填明。
审查中,如果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材料不完备,不能确切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时,应该直接深入调查。对一时无法查清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退请补充调查后再作决定。凡疑难案件,应该集体讨论后再作决定。
审查中,如果发现有应该追究而未追究的罪犯,以及其他敌情线索,应该转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审核和批准。承办人审查完毕,拟就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稿(或批复区院稿),连同审查意见表和报捕材料,直接送处长审核。
一般案件由处长审核决定;处长不能解决的,拟不予批准逮捕的,以及把握不大的案件,由处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凡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该与有关单位联系,虚心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必须向领导及时汇报,慎重研究后决定。
(四)定期了解公安机关对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即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解决。
审查起诉:
(五)审查起诉材料,并做好审查摘录。
(六)审查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又矢口否认,以及其他因材料不完备而不能确切地作出处理时,应该直接深入调查或者讯问被告,加以解决。如果一时无法查清,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后,退请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审查中,发现有应该追究而未追究的罪犯,以及其他敌情线索,应该依法追究,或者转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审查结束,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被告已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向中级法院起诉的案件,一般送处长审核决定;向高级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处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告未构成犯罪,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政策规定,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报请领导同意并与公安机关协商后,以书面说明理由,退请公安机关自行处理。其中必须作劳动教养或其他处理者,应该提出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
(八)决定起诉后,对疑难的以及必须就地审判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等案件,应该主动与法院联系,共同做好开庭的准备。
(九)出庭支持公诉。起诉的案件,全部出庭。被告在庭上抵赖罪行时应该有据有理地驳斥;就地审判的和组织群众旁听的典型案件,应该发表意见较为系统地揭发犯罪,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案情简明,旁听群众很少,被告又供认不讳的一般案件,亦可以不发表意见。
(十)审查判决和裁定。出庭的检察员收到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该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引用法律是否恰当,或者裁定的理由是否正确,及时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个人审查、集体审查、收集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一般应该在收到判决或裁定后的10天内,与法院联系协商,提请纠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请示党委或人委解决。确有必要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其他工作制度。
(十一)会议会前必须有充分准备。
全市业务系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传达布置和总结工作;
片会(或现场会),每季每片(全市划分为三个片)召开一次,交流经验或推广先进的工作方法;
处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布置、检查工作、研究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事宜;
生活检讨会,每月召开一次;
全处同志评比会,每季召开一次。
其他必要的会议,由处长决定后召开。
(十二)收发、文件保管和归档,要做到不错,不乱和及时。
内勤收案、收文迅速,并及时交承办人办理;
案件经领导签发后,由内勤负责送打印或缮写,经内勤和承办人校对无误后发出;
办结的案件,批捕案件由内勤负责订卷,起诉案件由承办人订卷,及时交内勤归档;
传阅文件,内勤负责保管。紧急的文件,及时组织传阅;一般文件,摘出目录,及时公布。
(十三)区、县院送来的计划、总结或请示报告,由负责对区业务指导的同志研究、办理,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阅或批决。区、县院电话请示的问题,可以答复的,明确答复;请示案件政策掌握的问题,一般在电话内不作答复,通知负责对区业务指导的同志直接与区、县院研究解决。
(十四)每个办案同志,每月将办案中积累的敌情资料,向处长书面汇报一次。(办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同志,亦可以合写)
(十五)每天自学2小时,每月相互检查一次。
(十六)星期天及每天晚上,专人值班,负责办理紧急案件和处理紧急事宜。
(十七)随时注意保密工作。绝密文件(包括案卷)确有必要带回宿舍或住家时,必须请示
领导同意。每月检查一次。如有失密,应立即报告领导追查。
(十八)有病(事)须请假,应该向领导报告;并做好请假手续。
一九五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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