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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受理案件
检察院侦查监督单位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应是本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
侦查监督单位接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侦查卷宗和证物(笨重的证物可开列清单,物件暂存公安机关)后,应即进行登记,案件一般应交由原负责对该案审查批捕的同志办理审查起诉工作。
第二部分:审查案件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填写“审查起诉意见表”,提出审查意见,随同公安机关全部侦查材料和检察院原有的侦查监督卷宗(如审查批捕及参与侦查活动的档案材料等)报请领导审核。遇有重大的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还可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一般应抓住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适用法律、政策的审查两个方面:
(一)对犯罪事实的审查:
1.审查案卷:首先审阅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便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有个概括的了解,然后再审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找出认定这些罪行的根据,审查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为了审查清楚犯罪材料的真实性,必须注意查清犯罪材料的来源,从各种犯罪材料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其他有关材料、有关情况的相互关系中,进行深入的、具体析和研究。在审查时应当客观、全面,既要考虑到对被告不利的方面,也要注意到对被告有利的方面。
2.讯问被告:在审查起诉以前,应尽可能参与公安机关向被告宣布罪状或告知侦查终结(预审终结),以了解被告的认罪情况,听取被告的声辩和申诉。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某些在认定犯罪事实上存在问题的案件,还应直接讯问被告,进行核对。讯问被告的手续:对已经羁押的被告,可直接到看守所提审;对未予羁押的被告,可开发“传票”传来检察院讯问。在讯问被告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应向其告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让被告能分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
3.实地查对: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情节不清或材料中尚存在疑点、矛盾的案件,应该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对,以进一步核实犯罪事实,从而使审查起诉工作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在进行实地查对时,并应制作笔录或一定的书面材料。
(二)对适用法律、政策的审查:
1.对案件事实审查清楚以后,应进一步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认定的罪行性质是否正确,有无从宽、从严的情况以及起诉意见书中引用的法律、政策是否恰当等加以审查,以确定应否起诉。
2.在审查案件时,还应注意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各种证据材料和证物的获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手续;各项应有的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如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显著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应按一文一事的原则,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给公安机关要求纠正。对于在侦查工作中某些不当措施,可以用口头或在一定会议上提出,也可综合一定时期所发现的问题,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对发现案卷内缺少应有的法律文书或在证据材料中有手续不完备的地方,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后,请他们补办。
第三部分:制作法律文书和移送起诉
(一)对应予起诉的案件:
1.对应予起诉的案件,经侦查监督单位审查后,即可将“审查起诉意见书”随卷移送审判监督单位,由审判监督单位拟写起诉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市院三处审查后交由分院起诉的案件,应填写“移送起诉通知”,连同案卷材料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讯问被告或进行实地查对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分院,由分院制作起诉书,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审查起诉中讯问被告或实地查对的材料,待案件审判完毕后,应退回市院三处归档。
2.侦查监督单位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判监督单位审查认为不能起诉而需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或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者,应与侦查监督单位共同研究后,由审判监督单位拟写法律文书报请检察长最后决定。
市院三处移送分院起诉的案件,经分院审查认为不能起诉,而需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或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者,可提出意见和理由,退回市院三处办理。如市院三处与分院有不同意见时,应共同研究解决,并报请市院检察长最后决定。
(二)对决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
1.经侦查监督单位审查认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被告未达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患有精神病等原因而不应起诉的案件,应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除应写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有无反动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何时由何机关逮捕,以及于何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外,并应着重写明已查明的事实及决定不起诉的理由。
2.经侦查监督单位审查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因其有悔罪立功表现或其他原因,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中,应将已查明的罪行加以肯定,并写明决定免予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政策精神。
3.“不起诉决定书”或“兔子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告及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连同原卷全部材料一并发还),在送达时,应附去“送达回证”,由收到的单位及被告人在“回证”上签章。如果被告人已捕,应由公安机关填送“释放通知书”给看守所将被告人释放。
(三)需要发还补充侦查的案件:
1.经侦查监督单位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不完备,影响到起诉判决,需要发还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将原案卷宗(留下起诉意见书)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意见书”上应写明发还补充侦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问题与要求。
2.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员应经常注意了解和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度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只要将补充侦查的结果以书面告知检察院即可,但案情有重大出人而影响到原起诉意见时,应请公安机关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起诉的,应请他们办理撤销“起诉意见书”的手续。
(四)如果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逮捕的人犯,是由本市其他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还应将审查起诉的结果情况,填卡告知原审查批捕的单位。
第四部分:对不服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的控告或申诉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所作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意见或控告。上级检察院接到下级公安机关的控告意见后,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如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可撤销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将案卷发交下级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同时抄复提出控告意见的公安机关;如认为公安机关的控告意见无理由,应书面驳回控告,并抄送下级检察院。
(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或被告人对检察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所提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时,检察院可撤销原决定,重新审查起诉;如认为申诉无理由,应予驳回,如申诉人仍不服,应告知可再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上级检察院接到有关单位、有关群众或被告人对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所提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如认为申诉无理由时,应予驳回,并抄告下级检察院。
(三)上级检察院检查发现下级检察院所作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检察院发现自己所作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有错误时,也可自行撤销原决定,重新审查起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处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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