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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

       

57)沪检二文字第95号

铁路、水运检察院,各区人民检察院: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以便及时有效地与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现对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刑事案件由市院受理进行侦查:

1.外籍公民犯罪案件;

2.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界、文艺界、归国华侨、资本家中的知名人士和人民代表、高级知识分子(主要是大学教授、主任工程师、主任医师等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3.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属市直接管理的工厂、企业等单位科长级以上干部职务上的犯罪案件(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厂、企业等单位中科长以上负责干部职务的犯罪案件由区院侦查,但在提起刑事案件后,应报市院备查);

4.重大集团性的犯罪案件(如有组织有计划地贪污、盗窃国家及公共财产的集团案件);

5.犯罪人在两个区以上地区实施犯罪的重大案件(如在几个区进行严重投机倒把、大量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案件);

6.市院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

二、除前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各种刑事案件,一律均由犯罪发生地的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进行侦查。但各区院认为对某些案件侦查有困难,可与市院二处联系,由二处派员协助。

三、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厂、企业及公民向各极人民检察院检举告发的案件,不受内部分工限制,均应受理,受理后再依照第一、二项的规定,分别办理。

四、对于转办案件,应附送全部卷宗、材料;复杂的案件并需介绍案情。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



上一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处试行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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