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附录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 人民来信来访案件属于检察业务范围者,应由主管单位分别处理:

 

1.检举、控告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国家统购统销、贪污盗窃国家财产、以及公务人员违法渎职,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分的重大案件,由主管处负责处理。一般案件由人民来信组转有关部门并督促处理。

2.检举、控告不法资本家“五毒”罪行,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工人安全以及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应受刑事处分的重大案件,由主管处负责处理。一般案件由人民来信组转有关部门并督促处理。

3.检举、控告反革命之案件,由来信组负责转公安部门处理。重要者应督促处理,认为有必要时,得转主管处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4.不服同级法院终审判决的刑、民事案件,除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并确有不服判决之正当理由,经人民来信组初步分析,认为需行调查处理者,由主管处处理外,一般案件由人民来信组处理。

5.凡属与当前中心工作有关及其他带有群众性、政策性的重大案件,转主管处处理。

第二条 人民来信、来访案件,不属于检察业务者,应由来信组转有关部门处理:

1.不服区(县)法院判决之刑、民事案件,应转其上一级法院处理。

2.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判决之刑、民事案件,应转其同级检察署处理。

3.不服行政处分之案件,应转有关部门或该部首长处理。科长以上干部,应转监察委员

会处理。

4.其他不属于检察业务范围而应转有关机关处理的一些案件。

人民来信、来访凡属请求、建议、批评、询问、反映情况等性质。既不需专案办理,亦不需转有关部门处理者,由人民来信组处理。

第三条 凡人民来信,一律由人民来信组拆封、登记、编号,并分交承办同志处理,接见人民群众,应作成谈话登记表,然后根据人民来信、来访所提出之要求,分别性质,摘由、登卡并随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批示办理后的底稿、卡片,应交统计人员存查,结案后,由承办人员订卷存档。

第四条 接待室设传达员,负责来访登记、保卫及招待工作,如来访者在半小时以后仍未获接谈,应主动催促。

第五条 凡人民来署进行检举、控告、申诉、请求、建议、批评或询问时,均由人民来信组接待,对于有组织的集体来访者,由负责同志接待。

1.接待人民群众时,必须严肃、认真,并要热诚的对待来访者,细心倾听意见,对于不

明了地方要询问清楚,在既定政策原则下,有把握的,应及时解答。对于不属于检察职权范围者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告知其径向主管机关申述,如不能解决者,视其性质决定自己办理、转主管处或有关部门处理。

2.凡要求不合理,应指出其不合理地方,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对个别挑拨离间、诬告好人、无理胡闹或污蔑党及政府等的违法分子,应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揭发、批评,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3.对于精神病患者,经接待后,发现其显有精神错乱现象、或确属心神丧失,并已失去行使自己意志能力的来访人,得不予处理,并与其家属联系,着其领回看管或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收容。

第六条 凡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其内容如属揭发、批评该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者,应转其首长或上一级机关处理,不得直接转给被揭发、批评的机关或本人,其情节严重者,并应同时摘要转知当地党委,请其就近监督处理。

第七条 人民来信、来访案件,凡由本署直接处理者,应由本署主管部门向来信来访的群众作答复。人民来信组转往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不属本署职权范围的一般案件,转由有关机关处理,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群众。有参考需要者并请其将处理结果抄报本署。此类信件移办时应同时函告当事人。

2.凡属本署职权范围的一般案件,其案情如不复杂,由人民来信组调卷审阅,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处理结果由人民来信组答复当事人。

来信来访群众之申诉案件,如属有正当理由,并经转有关机关处理者,应进行督促处理,并请其函复处理结果。一般案件(部分有理由)仅需监督处理,抄复处理结果。其无理由者,由人民来信组直接批复或径转有关机关参考。

第八条 凡人民来信、来访所检举、控告之案件涉及下列问题者,应送经检察长批示办理:

1.检举、控告市级机关部、局、处长以上,区级区委委员、正副区长以上干部的违法案

件;

2.检举、控告涉及有关民族政策的重大案件;

3.检举、控告涉及统战方面的重大案件;

4.检举、控告外国侨民违法案件或涉及外事纠纷的案件;

5.检举、控告检察机关干部的违法案件;

第九条 第一条所属检察业务范围的案件,应送经办公室主任批示办理。第二条所属非检察业务范围的案件以及请求、询问、建议等不需作专案办理的信件,均由人民来信组组长决定办理,对于难于确定者,送请办公室主任核定。

第十条 人民来信、来访案件,不论转办、自办,均应经常进行督促,做到件件有着落,

案案有结果。每月应统计一次,综合情况一次,每三个月研究总结,并作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人民来信组向各有关部门转办、催办案件,均用“上海市人民检察署”长戳盖发;通知、书面答复当事人等,用“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处理人民来信组”圆戳盖发。

第十二条 公函、便函、布告等应由办公室主任或检察长签发;书面通知等由来信组组长签发,转办、催办,一般经批示决定,承办人员即可以移文单签发。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1.不得对来访者或有关单位态度恶劣,随便发言,独断独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2.不得敷衍塞责,马虎拖拉或欺骗群众;

3.不得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4.在接待来访中不得泄露业务机密;

5.接谈时不得对当事人妄加猜测其他机关的处理情况。

凡犯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应分别责任报经领导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三日



上一页: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简则
下一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规定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