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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是人民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工作,通过人民来信、来访,不仅可以更加深切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具体要求,获知人民政府各项政策法令具体贯彻的情况及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反映,因此,对人民的来信、来访,不论事情的大小,均应热情接待和认真负责地处理,而坚决反对敷衍草率与不负责任等的官僚主义作风。
二、所有人民来信,一律由收发人员登记编号后,分交承办同志处理;接见人民群众应作成谈话登记表,然后根据人民来信、来访所提出之要求,分别性质、摘由、登卡,并随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凡经批核发出后之底稿、卡片,均应交统计人员存查,俟结案后按件归档。
三、处理范围:
(1)凡属检举、控告违法及与当前中心运动有关或带有群众性、政策性及法纪教育意义的重要案件,由本署专业部门有重点处理。
(2)凡属一般案件,可径转有关单位处理,请他们把处理结果答覆我们。
(3)凡不属本署职权范围的来件,分转有关主管单位径行处理或参考,并径复来信人。
(4)接见人民谈话时,如遇不属本署职权范围之求、询问等事项,接待人应酌情答覆,并告来访人径向有关部门提出。此项接谈内容,也应于事后摘要登入登记表,按月汇总备查。
四、复核与批示:
(1)凡人民来信、来访,所控告检举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送交检察长批处:(一)控告检举科、处长或区级以上负责干部的违法案件;
(二)控告检举严重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违法案件;
(三)控告检举外国侨民违法案件或涉及外事纠纷的案件;
(四)控告检举涉及民族纠纷、宗教问题或侨务方面的案件;
(五)控告检举著名的民主人士或有代表性的工商、文教、科技、宗教界人士的违法案件;(六)控告检举反革命及其他有严重机密性的案件;
(七)控告检举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违法案件;
(八)属于典型性的对当前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及有关当前中心运动或带有群众性、政策性的重要案件或检察长临时指定为必须亲办的案件。
(2)不属本署职权范围的申诉、控告、批评、检举、询问、请求、建议等来件,经办公室
主任复核后,即分别转出处理。
(3)经复核批示后的来件、移办单、通知单、催办单,由承办同志径行填写发出。
五、通知与答复:
(1)人民来信除不具名或无住址者,一般在转办处理时,应分别情况通知来信人。
(2)人民来信之处理结果,应分别以书面、口头或电话告知来信人。
(3)对无法通知或带有法纪教育意义来信的处理结果,经检察长批准后,分别情况公开作答。
六、工作注意事项:
(1)所有承办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均应严守保密规则,不得将人民来信、来访内容泄露。
(2)凡转出办理之批评、检举信件,必须由被检举、被批评者上一级机关或上一级负责同志处理。
七、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每二周作两周报表一次,每月作综合情况报告一次。
八、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每月作统计表一次,每季小结一次。
一九五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