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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十三篇中共组织和队伍建设 >>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 >>


第三节 实施检察官条例和检察官法

       

1990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官条例试点领导小组。由石祝三、漆世贵、倪维尧、郭平、刘小弟、孙正东、何青7人组成,石祝三为组长,倪维尧为副组长。下设检察官条例试点办公室。由倪维尧兼任办公室主任,鲍贤明、陈余民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1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的《关于检察官条例(草案)试点的通知》和《关于检察官条例(草案)试点的总体方案》,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行〈检察官条例〉(草案)试点的实施方案》,规定试点的范围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和嘉定县人民检察院4个单位。试点对象为试点单位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除法警、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试点内容包括《检察官条例》(草案)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检察官考试、考核、培训、衔级和等级测评、回避等制度的试行。成立考试机构,研究制定检察官资格考试、书记员录用考试、助理检察员晋升检察员考试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参加检察资格考试和晋升检察员考试的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对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等类检察人员进行分层次的适应性培训,逐步形成正规的检察官培训制度。对经过培训、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进行综合分析,在一定范围内测评相应的衔级或等级,并研究和提出衔级、等级的合理比例。根据《检察官条例》(草案)和其他有关回避的规定,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回避的具体办法。5月,组建领导机构,进行骨干培训,分析研究队伍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试点的思想工作。5月以后,进入实施阶段,会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举办了3期领导干部进修班,每期脱产学习一个月。举办两期新进干部上岗前培训班,每期脱产学习3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对试点单位全体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6月25日与7月20日进行政治理论考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嘉定县人民检察院的考试平均成绩分别为94.67分、84.5分、85分。7月,组织业务培训。11月23日全体人员参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命题的业务考试,按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其他年龄人员实行闭卷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的平均成绩为85.2分,书记员为73.9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的平均成绩82分,书记员为82.7分;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的平均成绩为84.5分,书记员为72.76分;嘉定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的平均成绩为80.9分,书记员为71.24分。根据《条例》和配套规定,试点单位对全体处级以下干部进行了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一级考一级,包括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审定。是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上海函授站(后改名为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上海分部)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和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在全国设立的5个教学点之一,承担上海地区检察机关处以上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1992年3月16日,上海举行首届函授培训开学典礼,学员38人,其中区、县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11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正副处长和检察员2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6人,中专文化程度2人。首届函授培训开设刑事检察专业。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上海市检察机关考任检察员试行办法(试行稿)》,对检察员的考任资格,考核、考试的方法、内容作了规定。高级检察官函授培训至1995年又连续招收3届学员共102人,其中有区、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处级干部53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正副处长和检察员49人。

[上海第三届高级检察官班结业典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右)在上海视察时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鸿福在一起]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局通知《检察官暂行条例》通过实施前作好有关培训工作。199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下发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指导教学计划。要求初任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通过培训,掌握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上海检察干部培训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培训指导教学计划,从是年5月至年底,对全市检察干部培训。1995年初,全市1150名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干部通过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考试,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的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结业证书。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培训、考核的评议工作的指导,保障《检察官法》的正确实施,由倪鸿福、倪维尧、林阿连、陈宝富、刘晓明等5人组成,倪鸿福任组长,倪维尧任副组长。制定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确定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用2~3年时间基本落实《检察官法》的各项规定。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区、县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政治处主任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各处室的政治协理员会议,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的通知精神,并成立1995年初任检察官考试上海考区,考区主任倪维尧,副主任林阿连、张庄鸿,主考郑云成,副主考刘晓明、陈小飞。经过发动群众、公布名额、报名、资格审查,12月13~24日假蒲汇塘路99号进行1995年初任检察官考试上海考区考试。全市有165名干警报名考试,其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7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25人,区、县人民检察院123人;法律专业研究生1人,占6‰;法律本科31人,占18.8%;非法律本科13人,占7.9%;法律大学专科110人,占66.7%;非法律大学专科10人,占6.1%;23~35岁143人,占86.7%,36~40岁17人,占10%,41岁以上5人,占3.3%。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录用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录用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满21岁,一般不超过35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的人员。录用干部须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能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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