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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九篇一般监督


第九篇 一般监督

上海检察机关在1953年就开始探索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五四宪法和组织法颁布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的一般监督机构。至1956年,全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一般监督机构。进行一般监督采取的形式有: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建立检察通讯员队伍,通过检察通讯员了解和掌握有关单位违法情况;对存在违法现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上报党委和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纠正违法。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一般监督受到批判,认为把专政矛头对内,凌驾于党政之上,停止了这项工作。

第一章一般监督业务
第二章检察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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