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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八篇控告申诉检察 >> 第一章控告检察


第一章 控告检察

195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在市区内设置人民检举箱60个,专门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控告和检举。当时,正值进行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检察署共收到群众来信20540件,其中属于“三反”的8779件,占总数的43%;属于“五反”的11761件,占总数57%。这些信件均转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处理。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有些单位的“打虎队员”或“打虎司令”,采取“逼、供、信”等违法手段,造成冤假错案,在群众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其中重要案例有:1952年3月9日,卢湾区久大饼干厂老板赵自福,带伤到检察署,控告老闸税务分局对其殴打,搞“逼、供、信”的行为。事由是赵有一朋友系常熟区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当时被认为有贪污行为,便想当然地认为赵曾向其行贿。在将赵带至老闸局谈话之际,不容其分辩,对之拳打足踢、罚站,致使其伤痕累累。在了解过程中,又发现一起类似的商人被打案。被打者系老闸区清隆棉布号的程逸民,亦因其否认向公务人员行贿而被殴打、捆绑,致使其多次自杀未遂。3月30日,曹姓市民投函检署,检举提篮桥税务分局对其子“逼、供、信”。曹子本系该局的工作人员,亦是“打虎队”队员,因未能及时完成任务,就被领导怀疑有问题而停职反省,进而采用非法的暴力手段,迫使其承认有贪污的事实,在被二三十人殴打一夜之后又受诱供的情况下,被迫承认贪污1550万元(旧人民币)。4月14日,华东分署转来私立东吴大学学生冯惠平(女)的控告来函,言其夫范同高,在上海市合作社联合社(市联社)所办的煤球厂内担任原料调配工作。“三反”运动中,市联社在事先并未掌握材料的情况下,怀疑范为“老虎”对象之一,着令交代。2月9~22日,前后共计坦白6次。其中第六次坦白,从晚上7时直到翌晨4时,因其无新问题补充,便对他打耳光,剥去棉衣(仅剩汗衫),立于圆凳之上,在严寒中受冻一小时左右。在此情况下,范才逐步“交代”了集体贪污煤球650吨之事。在调查了解此案中,发现市联社以“逼、供、信”的方法“打虎”,被打而作假坦白的,不仅范一人,类似的尚有朱为群、金馨谷、王同升、倪作熙等人。在严寒之中被剥去衣服喷冷水,皮带抽打之下,由于畏惧肉刑而伪造了贪污事实以求解脱。上述各案,在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的干预之下,均已作了处理。其中,有的平反道歉或销案,有的减去假供数字核实定案摘除贪污帽子。并将结果行文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

1961~1963年,来信控告检举干部贪污侵吞公款等违法乱纪等1158件,检举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1905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检察业务范围以内的来信来访,一般的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1961年4月14日,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县堡镇公社社员龚秀娥(女)于3月中旬某晚突然死亡。检察长阅此信后,根据死者与其夫常有争吵,死得突然,且其夫曾有白硝粉带回家等情,感到龚有被杀的可能。立即同县公安机关研究,经过共同调查取证,在6天之内,将谋杀妻子的犯罪分子予以逮捕。1963年年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弄清了上海焦化厂工人李修勤在厂宿舍跳楼自杀一案。李自杀后,其妻裴秀英认为是由于厂内干部打击报复所致,曾先后向4个单位控告,但均未彻底弄清事实真相。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深入群众,分别召开了二次座谈会,调阅了李的病历卡和有关人员的档案等。经过分析研究,证明李的自杀,是由于其长期患有严重失眠症造成精神失常而跳楼自杀的。结案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但向裴解释了李自杀的原因和经过,还建议街道安置裴的工作,与焦化厂商量,对裴临时救济80元,解决其困难。这样,李自杀后遗留下的妻儿4人的生活有了着落。使裴非常感动,一再感谢人民政府。

197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建至1979年,即收到检举各类犯罪的信件4394件。其中不少是控告检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刑讯逼供、逼死人命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来信。也有不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破坏国家经济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一般先由信访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尔后则根据不同情况转请法纪、经济、监所等业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查处。

1981年,受理检举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多,控告公安劳改干警违法乱纪的案件较突出,反映某些企业、厂、店、社队的基层干部无视法制,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法案件较多。对这些案件,检察机关自行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492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件,劳教2件,党纪、政纪处分39件。其中,对于检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初查后确有犯罪事实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公安部门已有处理结论,但应该追究而未追究的案件,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共同查处。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新华中学教师姜振威强奸一案,公安部门作出不认为是犯罪的结论,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受理控告检举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姜利用从属关系,先后强奸、猥亵女学生多名,将其依法予以逮捕,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害人家长两次到检察院感谢,区教育局领导也赞扬检察机关是“包青天”、“为民除害”。上海第五印染厂劳资科副科长潘达,利用职权,先后侮辱和猥亵妇女6人,而该厂中共党委却认为潘强奸未遂,交代问题比较老实,平时工作表现好,仅对其作了撤销职务、下放车间劳动的处理。该厂部分干部、工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来信反映。经查明事实后,将潘依法逮捕,判刑8年。对于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凡控告属实的,即与有关单位联系商请妥善处理,或建议对违法乱纪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共同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和必要的善后工作。钟山中学学生娄敏捷在十六铺码头送客时,因与纠察发生口角,被客运站派出所民警陆旭峰用警棍殴打,受伤多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并调查属实后,对陆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及时向上海港公安局联系。结果陆被处以10天禁闭,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对娄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挽回了不良影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当年检举经济违法的信访大量增多,全年共受理1344件,较之前一年增加3倍多。还受理了自首304人,交代的非法所得40万余元,退出赃款18万多元。随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控告检举经济违法犯罪的信访不断增多。1986年上半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受理群众控告检举经济违法犯罪信访1120件,占控告检举信访总数的49.2%,比上年同期的210件增加4.3倍。1月,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收到江苏省溧阳县一封群众来信,反映该县建筑安装公司古读分公司姚福仁在承包宝山钢铁总厂机械处卖给闸北区人防办搅拌机拆迁安装过程中,向区人防办孙雷达、宝钢总厂机械处采购员孙志储行贿2.5万元。控申科收到揭发信后,经请示分管检察长,迅速与经济检察科联系,并参与调查,很快查明了犯罪事实并作出了处理。

1988年6月24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建立了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即举报中心),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专用邮政信箱、举报箱等便利群众举报。截至年底,受理来信、来访、来电8379件,其中对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5902件,占70.4%。在这些举报材料中,检举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642件;公用事业单位人员违法犯罪的149件;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等违法犯罪的有2280件。在上述人员中涉及局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2人,党员744人。经过调查当年作出处理的3699件,占举报总数的44.1%。其中构成犯罪立案侦查372件。

1989年是开展大规模举报活动的第二年,全市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33530件,其中举报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23623件,占举报总数的70.45%。在3万多件举报材料中,检举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的1105件,检举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818件,检举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违法犯罪的有7135件。其中涉及局级干部47人,处级干部427人,党员2799人。

进入90年代后,控告检举的重点依然是经济犯罪。1990~1995年,每年受理的控告检举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侵犯民主权利、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大多数都只有二位数、有的甚至是一位数。大量的仍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又以贪污、贿赂案件为大宗。1993年起,出现海内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关心和支持举报的情况,1993年7月~1994年5月,受理“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独资企业)举报81件。美国法必达公司驻沪代表委托北京两位律师赴沪举报。1994年至1995年上半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海仑宾馆、先施公司、威士德糖果食品有限公司等31家“三资”企业举报93件,从中立案9件。1994年,又出现举报法人犯罪增多的新特点,是年1~5月,共受理此类举报 95件,其中举报法人偷税犯罪居多,为79件。

1989年8月~1995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一案一奖,论功授奖,平时奖励与集中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589人,奖励金额39.28万元。做好因诬告、错告而损及名誉的被举报人的“正名”工作,在一定范围、场合帮助其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至1995年6月,已为37人正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51~1967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控告检举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反革命

资本家五毒行为

干部违法行为

刑事犯罪

合计

自办

转办

1951年9~12月

7

3

 

4

 

 

 

 

1952

394

85

67

80

162

261

47

214

1953

611

303

 

156

152

 

 

 

1954

493

187

109

94

103

 

 

 

1955

1806

991

272

220

323

1897

94

1803

1956

1534

331

 

457

746

1515

366

1149

1957

 

 

 

 

 

321

10

311

1958

3004

902

 

275

1827

 

 

 

1959

1350

179

 

425

746

1413

281

1132

1960

 

 

 

 

 

 

 

 

1961

923

83

 

350

490

1085

464

621

1962

833

78

 

434

321

745

198

547

1963

1307

96

 

374

837

1395

263

1132

1964

750

121

 

315

314

818

347

471

1965

739

114

 

246

379

962

446

516

1966年1~9月

520

88

 

175

257

600

271

329

1967

251

 

 

63

188

 

 

 

说明:(1)1951、1953、1960年没有控告申诉统计表。

2)1957年没有收案统计数据,1954、1958、1967年度统计表处理项中分不出控告申诉。

 

1979~1989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控告检举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反革命

贪污

渎职

侵犯民主权利

破坏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