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设置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受理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各种刑事犯罪的人民来信来访。
195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规定》。规定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为及时反映党与政府的政治运动与中心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所起的影响;了解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其对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监督作用;并通过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适时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与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违法犯罪分子,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实施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其受理范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的申诉;对反革命破坏事件及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和其他犯罪案件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侦查和对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违法活动的申诉;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的申诉;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申诉等。按类型分别转业务部门处理,对现行反革命凶杀、暗杀等急办案件,应立即处理,不得拖拉积压。并对控告检举人作了一系列保护性的措施规定。且明文指出,有关重大政策性、群众性的案件,控告科、处长或区级以上的负责干部违法犯罪等重大的案件、事件,必须立即送交检察长批处。
1956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处理人民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有人民控告、申诉科;市检察第一、第二分院和运输检察院设有人民控告、申诉组;区人民检察院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检察院均设有人民控告、申诉接待室;部分检察院实行了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制度。195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各级检察院,要求加强群众控诉工作的处理。但反右派运动以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有所削弱,一度处于停顿状态。直至次年,人民来信来访又增多。1968~1977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接待来信来访工作先后由军管会和公安机关承办。
197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剧增,其中不少是检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刑讯逼供,逼死人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来信和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而提出的申诉。根据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对经多次控告申诉,久拖不决,而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列为重点案件,深入调查,依靠各级党委和有关机关,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公布后,控告检举经济犯罪的信访急剧增多,同比增加3倍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公布后,受理控告检举刑事违法犯罪信访比例上升,占当年控告检举信访数的76.7%。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抽调干部组成复查班子,对检察机关五六十年代经办的免予起诉和不予起诉的案件,重点是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复查免予起诉的案件,再复查不予起诉的案件;先复查有明显冤错可能的案件,再复查疑难复杂的案件,做好平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
1988年6月24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均建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即举报中心)。每年6月24日为举报周年日,市、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队到闹市地区现场接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办理举报材料的若干规定》制度,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滥用举报权利诬告他人的行为也予追究,为被错告、诬告的人正名,保障举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1995年,《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是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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