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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六篇监所检察 >> 第一章机构和制度 >>


第二节 制度

       

50年代初期,通过派员对监管场所实施巡回检察,纠正监狱、看守所、教养所等犯人改造所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对犯人脱逃、自杀、死亡等事故的防范提出改进意见。

1956年开始,规定每月检察一次看守所,三个月检察一次监狱,半年检察一次劳改队。

80年代,在派驻机构的筹划、组建阶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和试点工作,制定《上海市检察机关驻劳改单位检察机构工作试行规定》。198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签发《对本市两劳场所派出检察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又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对本市看守所实行驻所检察的通知》,对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任务、管辖范围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各派驻院、室(组)建立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的业务基础建设。对外,通过建立与所驻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派出院形成院领导与农场领导、业务科室与农场职能部门、驻队检察干部与大(中)队领导之间的三级工作联系网络;检察室(组)形成室(组)领导与所驻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派驻检察干部与大(中)队或监区负责人之间的两级工作联系网络,为派驻机构与所驻单位之间沟通信息、加强配合提供了保证。对内,通过建立岗位目标考评制度和各项业务工作制度,使工作有章法,检查有尺度,评比有标准。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各监所检察处的各项工作制度集中后进行增删修改,确定32项制度作为全市统一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统一印制各类表、卡、簿,一并下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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