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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六篇监所检察


第六篇 监所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人民检察机关在创建时期,就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对犯人改造所和监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业务范围发展为对于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和对于劳改机关活动的监督两大方面。当时监所检察被称之为劳改检察。

1957~1958年,又担负起劳教检察和社改检察(对“地、富、反、坏”的社会改造)工作的监督任务。

1958年,劳改检察工作受到错误批判,被认为存在教条主义、特权思想、旧法观点和忽视党的领导等倾向,是片面监督,矛头对内,束缚了无产阶级专政手脚。刚刚发展起来的劳改检察工作受到挫折。是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劳改检察会议,确定劳改检察的任务主要是打击劳改犯重新犯罪活动。

196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八省市劳改检察处长座谈会,提出要把检察劳改工作方针、政策,促进罪犯的改造工作作为中心任务,并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建立和健全劳改检察机构,加强领导。监所检察工作重新得到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监所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上海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监所检察工作得到全面、迅速发展。

1979~1984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边筹建、边工作,针对监管秩序混乱,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上。同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重点抓对监管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的查处。

1985年以后,随着监管秩序的好转和派驻检察的实行,监所检察各项业务逐步全面开展起来,工作的重点从办案转为执法监督,逐步形成对监管场所的日常执法活动实行规范化检察,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同步”检察,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专项检察的执法监督工作方式。

第一章机构和制度
第二章执法监督
第三章办理监管场所各类案件
第四章监外罪犯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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