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务检察
1954年,立案侦查少数工商户,采取设立假帐,少报营业额,或者销货不开发票,伪造或虚报开支数字等方法偷税。有国泰家具厂隐瞒销货营业额1.2亿余元(旧人民币);锦科车行老板殷立祥,利用代理三轮车出租商业同业公会主任委员的便利,侵吞车商委托他代交的车辆牌照税款达2000余万元(旧人民币),并滥开证明书进行蒙混欺骗;奸商赵文宗先后向税局干部行贿1200万元(旧人民币),偷漏税款达1.1亿余万元(旧人民币);奸商俞光明抗不交税,并企图谋害税务干部;奸商马厚福父子三人抗拒税务检查,殴打税务干部、公安人员等案件。
1957~1959年,立案侦查偷漏国税案24件。
1978年,上海检察机关重建后,尚未开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198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是年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件。次年又立案2件。两年共追缴入库税款14万元。
1983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上海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维护税收法制,严肃处理税务违章案件,惩办违法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和公安等部门积极维护税收法制,大力支持税收工作,与偷税、抗税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但当年掌握偷税、抗税行为线索较少,仅立案1件,次年亦立案1件。两年追缴入库税款1.9万元。
198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配合全国税收大检查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收大检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保护国家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9月,上海市开始了税收、财务大检查。从11月起,大检查工作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各级检察机关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积极配合这次大检查。黄浦、静安、长宁、虹口、闸北、宝山、嘉定、崇明、南汇、川沙、奉贤、金山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由一位检察长担任财务、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杨浦、奉贤等区、县人民检察院与财政、税务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定期主动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联系,经常了解偷税、抗税情况,严肃查处。是年,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数量开始上升,立案11件。追缴税款0.75万元。
1986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文件下发。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查处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上海市正在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及时查清严肃处理。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集虹口、静安、嘉定、青浦等11个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开会,分析偷税、抗税犯罪的情况,研究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措施。会议要求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署,组织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财税大检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对个体户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偷、抗税的重大案件,都要提前介入,切实查明案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是年,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5件,比上年的11件增加1.2倍,追缴入库税款19.3万元。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指出:“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本市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派出得力干部参加本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系统、全面、及时地掌握检查情况。进入检查阶段后,重点掌握和查处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线索,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犯罪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对执法人员进行犯罪的案件,依法严惩。坚决防止“以罚代刑”的现象。严格区分漏税、欠税行为、一般偷税、抗税行为同偷税、抗税罪的界限。把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偷税、抗税数额大、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上。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重点检查,会同各级财政局、税务局审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案件,研究处理意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年初就派出干部,到本区税务、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掌握线索,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对其中可能形成犯罪的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的线索,组织力量调查取证,尽快侦破。先后查处了4件万元以上的偷税大案。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区税务局设立了税务检察室,和税务局紧密配合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发现12条偷税、抗税犯罪线索,对其中2件重大偷税、抗税案件立案侦查。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深入个体经商户比较集中的柳林路小商品市场排队分析,抓住疑点,深追细查,先后挖出了3件万元以上的偷税大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一名税务专管员贪污案件中,注意扩大线索,又接连查获了二件偷税大案。卢湾、南市等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法院、税务、工商部门,选择从严和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对个体户以案论法,宣传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教育他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会后不少个体户主动补交了偷漏税款,有的还提供了偷税、抗税案的线索。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连续突破几件偷税大案后,会同区税务局召开了个体五金交电、修理等行业税收大检查动员会。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亲自向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仅10天内,就有42个个体户自报了偷漏税行为,补交了偷漏款5.8万余元。
1988年9月,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的部署,根据上海市九届人大会议的决定,由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组建上海各级税务检察室(以下简称税检室)。它是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履行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其主要任务: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办理在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税检室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全市税检室配备干部104人,其中检察干部55人,税务干部49人。税检室成立后,立案侦查偷税、抗税犯罪案件22件,超过了前8个月这类案件的立案总数,其中个体户偷税万元以上的有14件,7人有偷税犯罪行为,向税务检察部门投案自首。
198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对于重大的偷税犯罪案件和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抗税犯罪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以保证检查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各级税检室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对个体工商户偷税、抗税犯罪立案侦查282件,占当年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总数的86%。拔掉长期拖欠或拒交税款的“钉子户”350多户,责令补交税款及滞纳金36万余元。杨浦区5名税务干部在市场查处1名个体户逃税事件时,遭到1名不法个体户和4名歹徒的围攻殴打。事发后,区税检室立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批准对其中2名主犯逮捕。查处个体工商户偷税、抗税案件中,重点抓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中影响大,震动大;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偷税;租赁柜台经营中偷税和假借企业名义进行偷税等五类案件。南汇、奉贤等地贩卖对虾饲料的个体户,利用夜间偷运等手法逃避纳税的情况十分严重,税检室在税务人员的配合下破获了4起偷税大案,偷税总额达35万余元。4名偷税犯被捕后,在个体户中引起很大震动,仅南汇县就有10名饲料贩子主动投案,并交出纳税保证金10万余元。
[上海市税检工作会议]
1992年,上海各级税务检察室拓宽反偷税、抗税斗争领域,把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从服装、百货、饮食、建筑等少数行业,拓宽到旅游、钢材、五金、副食品、家用电器、坯布原料等40余个行业,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检查250余次,拔掉“钉子户”300余户,追缴补罚税款近400万元。各级税务检察部门注意打击和教育相结合,引导个体户合法经营,为他们创造宽松条件,起到涵养税源作用。嘉定县税检室在查处徐昌标无证经营坯布偷逃国税239万元的特大偷税案中,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使其认识到偷税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同时又根据其在香港的亲戚有意通过他在国内投资的情况,在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对其取保候审,让其边接受审查处理,边合法从事经营活动。之后,徐协助香港亲戚,在嘉定投资一家合资羊毛衫厂。静安区税检室在查处南京西路双流商苑租柜经营个体户偷税案时,针对商苑由30余户个体户租柜经营,如不注意办案策略,就可能影响商苑经济效益的情况,采取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方法,重点查处了两名偷税严重的个体户,同时以案论法,教育其他个体户自觉依法纳税,收到了震慑偷税犯罪,保护经济和涵养税源的良好效果。发现抗税苗子就抓,发生抗税事件就打,决不让抗税行为成为“气候”。南汇县税检室在得知惠南镇三八路上78户个体户集体拒纳税款的情况后,即派员对个体户进行法制教育,很快平息了事态,使78户个体户全部交齐了应纳税款。
199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并于3月30日召开该专项斗争的全国电话会议。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出《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使贯彻执行有了依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税检室主任会议予以传达贯彻。各区、县税检室根据市税检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与税务机关共同研究贯彻措施,开展专项斗争,受理利用假发票偷税案件线索140件,立案侦查105件(含利用假增值税发票偷税案23件),其中法人用假发票偷税案5件。共认定偷税额407.38万元,内含偷税大案5万~10万元的14件,10万~50万元的10件,50万~100万元的1件,追缴税款424.53万元。受理借开发票偷税案件线索113件,立案侦查112件(含借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8件),其中法人偷税案3件。共认定偷税额715.87万元,有偷税大案5万~10万元的27件,10万~50万元的18件(含借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1件),50万~100万元的1件,追缴税款575.03万元。受理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的投机倒把案件线索27件,立案侦查15件,其中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3件,法人犯罪案3件,共认定代开、虚开发票营业额1.5亿余元,非法所得140.9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02.1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例如宝山“宝葑校办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陆志明,利用校办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单位使用的500本发票(其中增值税发票148本),以每本收200元或按开票金额的1~2%收取管理费或按月定额收1000~2000元不等费用为条件,供40余名无证经营建材者使用,代开发票金额达1.01亿余元,偷税金额达50万元,非法营利28万余元。参加收缴假发票统一行动40次,收缴假发票14340份,其中假增值税发票5011份,收缴伪造税务监制章1枚,抓获假发票贩子90人。
1995年,与税务机关密切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偷税、抗税案件移送、查处制度,聘请税务检察助理员。接受税务部门移送线索1098件,其中有1010件经调查后立案侦查,占全部立案数的25.69%。税务部门从人力和物力上支持税检室查案,协助外调取证,做好税务核定,确保突破和查实案件。针对利用假发票偷税的案件比例明显上升情况,重点查处制售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税案件。至9月底,缴获各类假发票13万多份。杨浦区税检室从一个贩卖发票的案犯处缴获假普通发票216本、1000余份,假小额发票8本、400余份,假沪浙两地增值税专用发票90余份,零散假发票512份及私刻的企业印章13枚,其中有假冒普陀区税务局发票专用章1枚。从一个案件中查获假发票数量如此之多在上海市实属罕见。闸北、普陀、杨浦等区税检室查处利用假发票偷税的案件,占其所立偷税案件的50%以上。办案中,首次发现了伪造有防伪标志的上海市第三版增值税发票,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几点意见》。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文件精神增强打击力度。查获的案件中,案值最高的是原普陀区税检室侦破该区税务局桃浦税务所专管员陈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偷税案。陈利用职务便利,以“税务检查”为名,从其管辖征税的公司中取得增值税发票7本及有关凭证,提供给无业人员章和平、陆德华,由陆、章以及陈三人携带至广东省潮阳市,以每份4000元价格出售。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累计达3.8亿元,抵扣税额累计达6500万余元。价税合计4.5亿元,至案发,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达2600万余元。而陈等人则从中非法获利34.3万元。其中陈分得赃款9.1万元。
1979~1995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统计表
|
年份 |
立案侦查
(件) |
办结处理情况 |
起诉免诉县处级以上干部(人) |
追缴税款
(万元) |
|
合计 |
起诉 |
免予起诉 |
撤销案件 |
|
件/人 |
件/人 |
件/人 |
件/人 |
|
1979 |
|
/ |
/ |
/ |
/ |
|
|
|
1980 |
|
/ |
/ |
/ |
/ |
|
|
|
1981 |
2 |
/ |
/ |
/ |
/ |
|
|
|
1982 |
2 |
3/7 |
2/5 |
1/2 |
/ |
|
14 |
|
1983 |
1 |
1/1 |
1/1 |
/ |
/ |
|
|
|
1984 |
1 |
1/3 |
/ |
1/3 |
/ |
|
1.9 |
|
1985 |
11 |
4/4 |
1/1 |
2/2 |
1/1 |
|
0.75 |
|
1986 |
25 |
21/26 |
1519 |
5/6 |
1/1 |
|
19.3 |
|
1987 |
37 |
30/36 |
24/27 |
4/7 |
2/2 |
|
33.02 |
|
1988 |
38 |
26/27 |
18/18 |
8/9 |
/ |
|
44.21 |
|
1989 |
327 |
279/301 |
141/153 |
128/137 |
10/11 |
|
1210 |
|
1990 |
443 |
404/443 |
197/219 |
202/219 |
5/5 |
|
801.73 |
|
1991 |
746 |
661/688 |
337/354 |
322/332 |
2/2 |
|
1188.51 |
|
1992 |
538 |
630/676 |
175/193 |
412/436 |
43/47 |
|
1937.39 |
|
1993 |
473 |
461/491 |
116/132 |
324/337 |
21/22 |
|
2086.08 |
|
1994 |
1028 |
1021/1058 |
287/298 |
7I8/743 |
16/17 |
|
4044.48 |
|
1995 |
899 |
858/882 |
275/291 |
577/585 |
6/6 |
|
9495.65 |
|
合计 |
4571 |
4400/4643 |
1589/1711 |
2704/2818 |
107/114 |
|
2083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