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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五篇税务检察和其他经济检察


第五篇 税务检察和其他经济检察

民国时期上海无专门的税务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检察机关从1954年开始,办理少量的偷税、抗税案件。50年代末后未办理偷税、抗税案件。直至198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精神,上海检察机关又开始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但办案数量很少,1981~1984年,平均每年仅立案1~2件。1985年起开展每年一度的税务大检查。上海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积极配合税务大检查,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数开始以较快速度增长,至1987年,每年递增10件左右。198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20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均成立了税务检察室,由此立案数大幅增加,1989年,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从1988年的30余件,增加到300余件。至1994年,更增加到1000余件。1995年,虽有所回落,但也达到近900件。50年代的税务检察主要查办不法资本家、奸商的偷税、抗税案件。80年代根据改革开放后,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个体工商户偷税、抗税案件比较突出的情况,开展打击个体工商户偷税、抗税专项斗争。1994年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精神,打击重点放在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上。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针对施行增值税制度后出现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偷漏国税的情况,重点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偷漏国税犯罪。

检察机关除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实施刑事侦查外,还有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他经济犯罪实施侦查的经济检察。民国时期,上海检察机关也办理财产型犯罪案件,但分类统计数字不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因各个历史时期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50年代中期,主要办理不法资本家盗窃、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1958年,重点打击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犯罪。60年代以及整个80年代及90年代初期,主要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等犯罪。1992年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工作重点逐步转到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税务检察
第二章其他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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