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查处渎职案件
1955~1966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结渎职(失职)案件34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56年8月,上海水上运输检察院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上海海运局民主三号轮船长徐品富渎职一案。徐工作不负责任,违反雾中航行规定,致使该轮在满载1300余名乘客从上海开往宁波途中,因大雾迷失航向,触礁沉搁。千余名乘客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幸解放军及时营救,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上海市水上运输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徒刑3年。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包括: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邮电通讯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等4类案件。
1979~1995年,共立案侦查渎职案件973件,占法纪检察立案总数的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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