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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四篇法纪检察 >> 第一章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第一章 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1979年之前,检察机关虽然没有法纪检察,但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建国初期,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是刑讯逼供。1952年,全市开展“三反”运动中,有些单位采取打骂、禁闭等“逼、供、信”的违法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直接受理群众控告的就有多起。是年7月30日,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将群众控告“逼、供、信”信件24件转交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研究。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派员深入被揭发单位逐件查明处理情况,函复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并将4件较为典型的逼、供、信案例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195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侦查工作试行办法,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件10件。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首次侦查工作会议,把侦查工作提到重要地位。1956~1958年,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件612件。1959年4月之后,上海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撤销,侦查工作基本停止,至1961年,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54件。1962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上海各级检察机关相应恢复了侦查机构,简化了侦查程序。至1963年,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件113件。1964~1966年,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三年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件43件。其中1966年只有4件。

1955~1966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结侵犯人身权利案件832件,其中杀人、伤害、强奸、奸淫幼女、虐待老人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691件,占83.5%。根据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问题的批复》,这类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因此实际办结法纪检察范围的侵权犯人身权利案件只有141件。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应由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简称侵权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等9类案件。

1979~1995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侵权案件684件,占法纪案件立案总数的22.1%。

第一节 侦查非法拘禁案
第二节 侦查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第三节 侦查伪证案
第四节 侦查诬告陷害案
第五节 侦查刑讯逼供案
第六节 侦查其他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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