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检察志 >> 第三篇贪污贿赂检察


第三篇 贪污贿赂检察

上海检察机关在50年代初期即开始办理贪污案件,但当时上海检察机构尚未普遍建立,干部数量很少,只办了少量的贪污案件。其间,比较重要的活动主要是参与“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运动中揭露的贪污案件的审核定案及量刑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对查办贪污案件按照侦查程序进行典型试验,积累侦查经验。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后,查办贪污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是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数超过200件,至1959年已达145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8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工作不能完全不做,但也不能多做。上海检察机关根据这一精神,于次年撤销了自行侦查的业务机构,对原由检察机关担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大部分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只办理少数由中共党委交办的案件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1962年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侵犯国家和集体经济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后,上海检察机关又逐步恢复了对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

1979年上海检察机关重建后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检察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发现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线索,在发案单位配合下进行查处。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查办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大幅上升。1988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建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即举报中心),接受群众举报;1989年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1993~1995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抓紧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经济热点领域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精神,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五六十年代上海检察机关即结合办案,对经济犯罪开展综合治理,减少和预防犯罪。检察机关重建后,仍然坚持这一方针,通过查办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对发案单位的群众开展以案论法的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后,上海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机构,专司此项工作。在实践中创立了“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同步预防”、建立预防网络等做法,并开展对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研究,指导预防贪污贿赂工作实施。在各个行业中建立检察助理员组织,发展检察助理员队伍,在检察助理员的协助下,扩大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面,增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效果。

第一章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第二章治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