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刑事检察
光绪末年,清政府实施变法建立检察制度后,即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逮捕、公诉、审判监督等诸项权力。民国时期基本沿用了清律的这些规定。上海地方检察机构于民国元年(1912年)建立后,实施刑事诉讼诸项活动情况资料记载不详,据国民政府司法公报记载,在民国3年,上海地方检察厅受理的刑事案件数已达5468件,且结案数为5429件。
50年代上海市人民检察机构创建初期,检察机关尚未承担审查批捕职责。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上海检察机关逐步承担起审查批捕职权,从1955年4月开始参与由市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的审批委员会,担负全市的审查批捕人犯工作;至1956年6月审批委员会撤销,检察机关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职权。
审查起诉工作也是50年代初期从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公诉,到逐步扩大公诉范围,发展为成批公诉案件,直至1955年10月以后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职权。
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始于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对已经逮捕,但未经人民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法律手续的人犯,补办法律手续。在补办法律手续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中违法的情况,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比较早,50年代初期,即已对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实施审查,发现判决不当的,提请上海市军管会复判。至1955年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后,审判监督工作逐步推开,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向法院提出抗议或提出改判意见。
上述活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均停止。1978年上海检察机关重建后,依照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活动。
1986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8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公、检、法、司机关都要成立专门机构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现场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均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批捕部门也确定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1991年底全市各级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小组。1991年3月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上海市第二次少年犯罪起诉工作座谈会,提出在全市逐步建立独立建制未成年刑事检察机构的要求。至1995年,全市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的检察院发展到20个。期间,并制定了相应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各项制度。
60年代起,即注意在办案的同时,通过以案论法教育群众,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防犯罪。80年代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通过办案,以发出检察建议形式和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形式,在发案单位及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防范和减少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