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可靠的历史资料如实记述上海检察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二、本志记述的上限自清朝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下限至1995年底。
三、本志按照详今略古原则,着重记述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以后的史实,突出时代特征和上海地方特点。
四、本志系上海检察专业志,以“总述”为纲、“大事记”为经、各专章为纬,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和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编写方法,设篇、章、节、目、子目五个层次。
五、对清朝、民国的历史纪年,先书年号,后加注公元纪年。上海解放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均沿用当时的称谓。
六、本志行文为现代语体文,文字、标点、名称表述、时间表述、数字书写、计量名称均按《上海市专志、区志行文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本志使用的各种专用名词在每编首次出现时用全称(括注简称),以后则用简称。
七、编入本志的资料源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图书馆、上海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室,书中引用时不再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