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959~1995年,国务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上海的文物保护单位、纪念与保护地点、优秀近代建筑名单503处。1984年后,市人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其中110处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同年,市规划局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建筑保护规划说明》中提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名单及其保护办法,同时提出成群、成组地保护兴业路思南路地区、外滩、豫园等11个具有革命意义或标志性建筑群的规划意见。
1984年4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要求推荐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上海市文化局(简称市文化局)提出上海是一座具有重大革命意义的城市,中国共产党在上海诞生,其第二、四次代表大会均在上海召开;小刀会起义、“五卅”运动、三次武装起义等革命事件也发生在上海;孙中山在上海写下《建国大纲》、《孙文学说》等著作;上海汇集着东西方建筑文化,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上海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特殊地位,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见证,也是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社会的缩影;上海保存着大量的革命史迹和历史文物,建议将上海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接着,全国政协委员罗哲文、单士元、郑孝燮给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写信,张承宗、柯灵等6名上海的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要求将上海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上海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后,市规划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海城市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上海历史名城保护规划。1991年3月18日,市规划局、市文管会上报市规划院编制的《保护纲要》,经倪天增、刘振元两位副市长审阅同意后,市规划局会同市规划院、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上海博物馆地面文物部联合编制《保护规划》及图集。1992年1月7日,市建委、市文管会联合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保护规划》。1992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将《保护规划》及图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又深化编制了《外滩地区保护规划》《旧城厢地段保护规划》《朱家角镇保护规划》3个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但在管理方面尚有薄弱环节,出现过擅自拆除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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