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7年3月4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一、为贯彻节约精神,合理使用机关房屋,特制定本标准。本市各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中央和省市驻沪机关均适用之。
二、本标准一律按实际面积(即建筑总面积除墙壁、走廊、厕所、扶梯以及锅炉设备等面积)以平方公尺计算。面积不足5平方公尺的小屋不予计算。房屋形状不正且有不能使用部分者,按实际可用面积计算。
三、机关使用房屋标准
(1)办公用屋:指办公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橱柜及周转余地在内,规定机关一般工作干部每人以3.5~4平方公尺计算。
各级领导人员一般的不要单独使用一个办公室。
(2)公共用屋:指机关内部公共设施用屋,如会议室、礼堂、食堂、一般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储藏室、电话间、托哺室等,其计算办法如下:
|
机关人数 |
100人以下 |
300人以下 |
500人以下 |
500人以上 |
|
每人使用面积标准 |
2.7平方公尺 |
2.5平方公尺 |
2.3平方公尺 |
2平方公尺 |
以上两项(办公和公共用屋)一般每人平均以5~6平方公尺计算,最高不超过6.5平方公尺。
有些单位只需少量公共用屋,现用面积不足上列标准者,应按现用情况使用。
(3)业务用屋:指因特殊业务必须专设的房屋,如法庭、拘留室、化验室、试验室、绘图室等,其使用面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计算。
(4)现用房屋不足上述标准者,根据节约精神,一般的暂维原状,不予补足。
四、各机关计算使用房屋总面积时,应按编制人数计算,编制未定者按实有人数计算,办公人员在业务用屋中工作和专职外勤人员不须占用办公面积者,在计算办公面积时,应予减除计算。
五、各机关使用房屋面积经计算确定后,因编制调整人数变动,增减数不超出原编制10%者,房屋使用面积不予变动。
六、关于礼堂的规定
(1)公用礼堂:面积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一般应做为公共使用。
(2)合用礼堂: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而不足300平方公尺者,应由一个机关主管,与附近若干机关合用;其使用面积依照使用情况并参照各合用机关人数协商分摊,列入各该机关公共用屋中计算。
(3)独用礼堂,面积不足150平方公尺者,可根据条件由一个机关独用,其使用面积应列入本机关公共用屋中一并计算。
七、凡几个机关在同一大楼或毗邻地区以内办公,其有关职工公共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哺室、俱乐部等,以联合举办共同使用为原则,使用面积由各合用机关分摊。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