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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海市机关使用房屋标准

       

(1957年3月4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一、为贯彻节约精神,合理使用机关房屋,特制定本标准。本市各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中央和省市驻沪机关均适用之。

二、本标准一律按实际面积(即建筑总面积除墙壁、走廊、厕所、扶梯以及锅炉设备等面积)以平方公尺计算。面积不足5平方公尺的小屋不予计算。房屋形状不正且有不能使用部分者,按实际可用面积计算。

三、机关使用房屋标准

(1)办公用屋:指办公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橱柜及周转余地在内,规定机关一般工作干部每人以3.5~4平方公尺计算。

各级领导人员一般的不要单独使用一个办公室。

(2)公共用屋:指机关内部公共设施用屋,如会议室、礼堂、食堂、一般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储藏室、电话间、托哺室等,其计算办法如下:

 

机关人数

100人以下

300人以下

500人以下

500人以上

每人使用面积标准

2.7平方公尺

2.5平方公尺

2.3平方公尺

2平方公尺

 

以上两项(办公和公共用屋)一般每人平均以5~6平方公尺计算,最高不超过6.5平方公尺。

有些单位只需少量公共用屋,现用面积不足上列标准者,应按现用情况使用。

(3)业务用屋:指因特殊业务必须专设的房屋,如法庭、拘留室、化验室、试验室、绘图室等,其使用面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计算。

(4)现用房屋不足上述标准者,根据节约精神,一般的暂维原状,不予补足。

四、各机关计算使用房屋总面积时,应按编制人数计算,编制未定者按实有人数计算,办公人员在业务用屋中工作和专职外勤人员不须占用办公面积者,在计算办公面积时,应予减除计算。

五、各机关使用房屋面积经计算确定后,因编制调整人数变动,增减数不超出原编制10%者,房屋使用面积不予变动。

六、关于礼堂的规定

(1)公用礼堂:面积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一般应做为公共使用。

(2)合用礼堂: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而不足300平方公尺者,应由一个机关主管,与附近若干机关合用;其使用面积依照使用情况并参照各合用机关人数协商分摊,列入各该机关公共用屋中计算。

(3)独用礼堂,面积不足150平方公尺者,可根据条件由一个机关独用,其使用面积应列入本机关公共用屋中一并计算。

七、凡几个机关在同一大楼或毗邻地区以内办公,其有关职工公共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哺室、俱乐部等,以联合举办共同使用为原则,使用面积由各合用机关分摊。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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