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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房地产志 >> 第五篇房地产行政管理


第五篇 房地产行政管理

概述

房地产行政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两部分,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管理的项目与内容而定。在解放以前,主要管理土地(房产只作为土地的附着物),目的是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在设立租界以后,建立了洋商永租土地的道契制度,为发展房地产业创造了条件。解放以后,政府开始对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市政建设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土地无偿调拨,公房以行政命令调拨分配。但管理上重房轻地,重公房而轻私房,且政企不分。1985年,为加强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房和地分设两个局,土地方面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房产方面完成了公、私和各个系统房屋的总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制度改革起步,公房管理体制开始向物业管理机制转换,政企开始分开。通过这两方面的改革,特别是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后,上海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房地产的投资量、开发量、销售量、交易量等主要指标都进入很高的界位,并开始进入消化、吸纳、平稳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要求行政管理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行业行政管理,详见第四篇)。

1995年2月,市土地局、房产局“撤二建一”,成立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开始统一管理的新阶段:实行城乡土地、房屋资源资产的统一管理;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房地产行业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管理;全市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和私房的统一管理。1995年12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将房和地分别登记发证的制度合二而一。

第一章管理机构
第二章土地管理
第三章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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