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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租界志 >> 第一篇区域人口 >> 第一章区域 >>


第五节 租界收回

       

一、收回租界要求

五卅运动期间,上海人民民族意识高涨,提出收回租界的要求。1925年6月7日,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代表上海市民提出关于解决五卅惨案的17条交涉条件,其中2条是制止越界筑路和收回租界,此后,租界越界筑路被基本遏制。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上海区委于1927年2月2日发表《告市民书》,提出建立市民政府,收回租界等12条政纲。3月23日,近50万上海市民在闸北青云路举行欢迎北伐军大会,要求国民政府迅速收回租界。

面对强烈的收回租界要求,英国政府声称上海有15000名英国人,财产上亿元,英国政府有必须保护这种利益的责任。英国政府认为当时尚未到放弃租界管理权之时。美国政府则威吓,假如上海遭受攻击,美国将与英国共同“捍卫上海”。

武汉国民政府曾声明:上海英军必须撤退,将同列强解决“上海公共租界将来之地位问题”,坚持1924年1月31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的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的立场。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需要外国列强支持,不可能采取断然措施。1928年6月,北伐军抵达京津,南京政府认为“革命”初告成功,解决不平等条约问题时机已到,7月7日,公布《关于解决不平等条约宣言》,提出已满期条约自然废除,未满期条约以正当手段解除而重订之,旧约已满、新约未订者,另订适当临时办法。但南京政府与英、美、日等国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谈判一直没有结果。1931年6月,中英、中美一度协议上海保留领事裁判权10年,但不久九一八事变爆发,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谈判被搁置。

二、日军控制租界

1937年八一三抗战后,上海除租界外均被日军占领,租界成为孤岛。英、美、法、意等国军队在公共租界边界入口处装置铁门或铁丝网,并构筑工事。11月13日,工部局总董费信惇代表租界当局宣布,工部局持中立态度,在中日战争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双方在租界内的权益一视同仁,租界内行政权没有变化。

1.日军占领租界

1937年12月3日,日军约6000人武装列队在公共租界游行,工部局派出大批巡捕在日军经过地区布岗。日军行至南京路广西路口,一爱国青年投掷手榴弹炸伤日兵3人、日侨1人后遭巡捕枪击牺牲。日军当即封锁出事地点,搜查行人。当天,日军向工部局提出:(1)今后日军通过公共租界毋须事先通知;(2)今后工部局须努力杜绝类似事件发生;(3)如再有同类事件发生,日军将单独采取有效措施;(4)为援助工部局维持治安,日军认为必要时可在界内采取检查嫌疑分子等措施。次日,日军又分乘5辆卡车在法租界示威,公董局派巡捕护送。

1938年4月5日,日军与美国驻上海海军陆战队达成协议,日军卡车及武装士兵,须事先通知,在一定限度内可开入公共租界美军防区。

1938年4月6日,法租界当局允许日军每天下午12时半至1时半,5时半至7时在外滩通行,以不带武装、乘坐卡车为限。

1938年5月1日,南京路发生爆炸案,大批日军冲入公共租界封锁出事地点,进行搜查。次日,日军又占领老闸房。为此,英军在老闸地区施行警戒。工部局派人去新亚酒楼与日军谈判,答应取缔界内恐怖事件,日军才撤出捕房。13日,四川路、南京路等处连续发生6次爆炸案,当场被扭获的投弹者都是日本人,工部局仍派出大批警员缉拿所谓“恐怖分子”,并将捕获的爱国人士移送日军处置。

1939年3月,工部局与日军订立《上海公共租界维持治安详细协定》,允许日本宪兵可常驻租界与工部局协力维持租界治安。次年,日本宪兵在公共租界设立机构,捕捉抗日人士。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上午10时许,日军由苏州河各桥梁分路开进公共租界。外滩至虞洽卿路一带被划为日本海军警备区,其他地区为日本陆军警备区。日本海陆军代表在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陪同下,到工部局会见总董李德尔,要其“协助”日军。下午,工部局董事会举行特别会议,议决遵照日军意旨,照常执行职务。当天法租界捕房则在爱多亚路南侧设置路障,并将法租界与南市毗邻铁门关闭。法租界与外界交通断绝,阻止市民进入。中午12时,日军哨兵撤退,两租界公共交通恢复。

12月10日,工部局布告,规定取缔政治恐怖事件8条办法:(1)倘有恐怖事件发生,则将该区住户代表拘送日本宪兵队从严惩处。(2)对出现政治性暗杀的地段,予以无限期封锁,完全禁止出入。(3)上述地段周围地区,同样禁止通行。(4)倘当地居民合作捕获犯人,可全部或部分解除上述限制及严厉办法。(5)公共场所、军事机关、粮食或日用品堆栈有人放火或捣毁时,同样施行以上处分。(6)暗杀犯或纵火犯自首者,宣告无罪或缓刑。(7)知情不报者,予以最严厉之处分。(8)凡提供情报因而拘获犯人者,给予日本军用票2百元至1万元奖金。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照录此布告在法租界公布。

此时法国维希政府已成纳粹德国的傀儡,考虑到与德国关系,日本军队没有进入法租界。

2.禁止抗日活动

1937年11月12日,日方向租界当局提出:(1)取缔一切反日机关,禁止一切反日性的宣传品;(2)驱逐中国政府机关及代表;(3)禁止中国政府的邮电检查;(4)禁止中国政府的新闻检查;(5)禁止未经许可的中国无线电通讯机构。工部局表示拟于尽可能范围内尽力满足日方要求,将请界内的某些人物离境,日方不必单独行动。11月24日,在工部局“劝告”下,中央通讯社上海分社、《民报》、《时事新报》、《中华日报》和《立报》被迫停止工作。28日,日军宣布接管原由中国当局行使的报刊监督与检查权,并于12月13日强占上海新闻检查所,通令各报自14日晚起将小样送交检查,《申报》、《大公报》等拒绝日军检查,被迫于12月14日宣布停刊。《译报》、《文汇报》、《导报》等为避免日军纠缠,用洋商名义登记注册,俗称“洋旗报”。

1938年3月20日,日军设立无线电监督处,取代原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行使对电台的管理权。31日,通令上海各广播电台于4月15日前向其登记领照。4月14、15日,工部局和公董局分别通知界内华商电台,接受任何代替国民政府交通部驻本地办事处机关的监督。

4月27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照会工部局和公董局,要求禁止悬挂中国国旗,统制华文报纸,禁止刊载所谓“煽动性”材料。29日,工部局总董樊克令函复,答应禁止抗日宣传,并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报业。同日,法国总领事颁布命令,凡在公路上张挂中国国旗国徽,有不合时宜及引起纠纷之虑,或扰乱治安时,即通知各关系人;如不遵警告,国旗国徽即予扣押,并处罚款。

1939年4月12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致工部局备忘录,要求取缔在公共租界出版的反日报刊。5月5日,工部局警务处函告各外商华文报馆,凡刊载演说、宣言概须特别许可。至月底,工部局对发表抗日言论激烈的报刊发出106次警告。

3.控制工部局

1937年12月2日,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声明,英国不承认上海公共租界内任何一个国家有单独解决有关该租界行政问题的权力。

1937年冬,日军以公共租界虹口地区日本侨民密集为由,迫使工部局同意将虹口划为一个新警区,由日籍警官全权管理。

1938年1月12日,美国政府公开表示,对日本接收租界的要求殊不赞成,并坚持此态度决不动摇。

1938年1月,日本总领事要求工部局大量增加日籍警员,工部局先后将2名日本人提升为督察长,任命日本人赤木亲之为警务处特别副处长,并允诺在欧美籍高级警员退职时逐渐以日本人接替。工部局甚至表示,欢迎日本警察宪兵合作,保卫租界。1938年3月19日,驻上海各国领事就日方要求增强在公共租界参予行政权一事答复日方:(1)改善日籍警员待遇;(2)增设巡捕,副总监一职由日本人担任;(3)各国选定职员一人,由工部局任命,监督公共租界日本人区行政。

1939年5月3日,日本外务省次官泽田廉三向英、美驻日大使提出改组公共租界行政权要求。次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往访英、美驻上海总领事和工部局总董,要求修改《土地章程》及改组公共租界行政机构。3日晚,英国政府发言人宣称,目前上海的行政制度无论对日对英,均称公允。5月17日,美国正式拒绝日本提出的修改《土地章程》的要求,并促请日本将苏州河以北公共租界区域交还工部局。19日,英国驻日本大使往访日本外务省次官,说明与美国持同样态度。同日,日本政府发言人表示,其既定方针不变。

1939年5月6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往访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对法租界内特区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现状提出抗议,要法租界当局与日伪上海市政府合作。同日,公董局警务处政治部督察长曹炳生遇害,代理督察长程海涛也在同日遭暴徒暗杀。1940年1月,工部局总裁费利浦在丁香花园附近遭日伪特务袭击,险些丧命。1940年12月16日,公董局政务督办杜洛克被狙击身亡。这是租界外籍官员遇害第一人。1941年1月23日,日本侨民会会长林雄吉闯入公共租界纳税外人会会场,开枪击伤工部局总董恺自威。

1941年3月31日,英、美、日驻上海总领事谈判修正工部局外国董事的比例,4月1日达成协议,确定工部局董事名额为华籍4人、英籍3人、美籍2人、日籍3人、德籍1人、其他国籍2人。

1941年4月9日,工部局公布恺自威提交公共租界纳税外人特别大会议案,提议组织临时董事会。17日,领袖领事希尔召集公共租界纳税外人特别大会,通过《土地章程》附则若干条款修正案,设置临时董事会等议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正廷声明:工部局变更行政机构决议案通过前,英美政府与中国政府接洽,中国政府曾建议临时董事会华董应由经合法选出的华董担任,各关系国未予接受,故中国政府决定不参与此事,并声明临时董事会的设置和《土地章程》任何条款的变更,均未经中国政府同意。

1941年5月1日,工部局1941~1942年度临时董事会举行首次会议,李德尔被推为总董,冈本一策为副总董。1942年1月6日,日本方面藉口工部局总董李德尔等英美籍董事4人辞职,4人逃走,攻击工部局董事会,并提出以日本大使馆参事冈崎胜男为总董,袁履登为副总董,其余6名董事除2人为欧洲人外,均为日本人或汉奸。3月1日,工部局英籍总裁兼总办“自动退休”后,日本人渡正监成为工部局总裁。工部局各处负责人全部易为日本人。

4.日伪控制沪西警权

1939年3月10日,日伪上海特别市市长傅筱庵照会工部局总董樊克令、总裁费信惇及领袖领事,要求改进警务方法,遏制界内恐怖分子与共产党活动,交还英军封闭的伪警察局等。

8月19日,沪西越界筑路区伪警与工部局英籍巡捕发生冲突,英籍警官金罗德负伤,伪警死伤4人。工部局向日方提出抗议。21日,日伪上海市政府向工部局提出抗议,并在日方支持下借口米粮恐慌问题要求接收特区法院。22日,工部局予以驳斥。双方争执不休,枪击事件时有发生。

1939年9月,日伪已在沪西越界筑路区设立警所10处,隶属日伪警察局沪西分署,警员达300人。10月4日,工部局称,没有放弃沪西越界筑路区权益的意思,决不会承认伪警在该区布岗及日伪上海市政府要求该地区居民缴纳房捐的权力。同月20日起,沪西越界筑路地区连续发生日伪袭击公共租界巡捕事件,死伤多人,工部局警员回击日伪自卫团所在地。该自卫团旋由日本宪兵驻守。

1939年1O月23日,工部局总董樊克令与日伪上海特别市市长傅筱庵会商越界筑路区纠纷问题。26日,工部局草拟“建议草案”,提出由工部局与日伪市政府联合管理沪西地区。27日,傅筱庵要求工部局完全移交沪西区界外道路的行政权与警务权。11月2日,樊克令与费利浦赴日伪市政府向傅筱庵面交关于沪西越界筑路区警权问题的建议。其内容为该地带由工部局和日伪市政府共同管辖,警权仍由工部局管辖。1940年2月16日,双方签订《沪西越界筑路设警之临时协定》,规定在该地区设置特别警察队,为在这一地区唯一能行使警权的机关。特警队队员及机构,由日伪市政府警察局长与工部局警务处总巡协议决定。1941年2月1日,日伪上海特别市市长陈公博与工部局总董恺自威签署《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组织章则》,规定沪西特别警察总署为该地区行使警察权的唯一机关,统率沪西越界筑路区的特别警察队,辖境为毗邻两租界的沪西特别区域,下设5个警察署。总署在日伪上海市政府管辖下,受日伪市政府警察局指挥监督。3日15日,日伪沪西警察总署成立。同日,沪西区界外道路区域警权移交沪西特别警察队。工部局警务处调派200余警员加入该队服务。1942年5月1日,《沪西越界筑路设警之临时协定》废止,警权归日伪上海市政府。

三、公共租界收回

1.国民政府与各国交涉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美两国政府表示战后将与中国谈判废除治外法权,交还租界事宜。1939年1月14日,英国在致中国政府照会中表示,准备在战争结束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与中国政府谈判废除治外法权,交还租界及修改条约。1941年5月31日,美国国务卿赫尔约在与中国政府外交部长郭泰祺的换文中表示,希望在战后谈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的惯例协定。7月,英国驻华大使也向郭泰祺表示了同样的态度。1941年7月14日,国民政府发表中美两国关于撤销不平等条约换文,表示在战后撤销治外法权。1942年10月9日,美国代理国务卿通知中国驻美大使:美国政府准备与中国政府谈判,缔结一个规定美国政府立即放弃在华特权及有关问题的条约,希望在最近时期内完成草约提交中国政府考虑。美英政府曾就此项问题交换意见,获悉英国政府具有同样的意见,也准备采取相似的行动。英国外务大臣也于同日通知中国驻伦敦大使馆代办,愿在最近的将来与中国谈判放弃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问题。10月24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向中国驻美大使提出中美条约草案。30日,英国驻华大使也向中国政府外交部递送中英条约草案。国民政府外交部与英美政府反复协商,因为在九龙租借地问题上意见相左,谈判进展缓慢。

1943年1月11日,国民政府代表魏道明、宋子文分别与美国国务卿赫尔、英国驻华大使薛稷、印度代表黎吉在华盛顿和重庆签署《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和《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美英两国承认应将上海公共租界等租界行政管理权归还中国,并终止各租界给予他们的各种权利。5月20日,中、美、英三国政府正式交换批准书,两个条约开始生效。

此时,上海被日军占领,公共租界交还事宜无法实施。

2.汪伪“接收”公共租界

1942年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制定对华新政策,要求在同盟国反攻达到高潮前,加强汪伪政治力量,“对于在中国的租界,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殊的各种形态,应以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的精神为基础,设法尽速予以撤销,或者予以调整”。

1943年1月初,日本政府获悉美国国会将于1月8日审议有关取消美国在华法权及其他特权的条约,临时改变将于1月15日与汪伪政府订立所谓《日华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的安排,以便抢在美英之前订立交还租界的条约。9日,汪伪政府宣布对英美等国作战,随即由伪行政院长汪精卫和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签订《日华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日本政府“承认中华民国尽速收回上海公共租界行政权”。2月9日,汪伪政府特派褚民谊、李圣五、吴颂皋、周隆庠为接收租界委员会委员,禇为委员长。又以以上4人与罗君强、汤应煌为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委员。

6月30日,日汪签订《关于交还上海公共租界条款》及《了解事项》。《条款》规定,公共租界行政权及公共设施资产和负债,8月1日起由汪伪政府继承,依照现状并尊重日本及其侨民所有不动产及其他权益,保障日本侨民的居住营业及福祉。同日,汪精卫发表谈话,感谢日本交还上海公共租界,并希望其他各国追随日本交还租界。

7月9日,日伪上海市特别市市长陈公博与日本公使田民工部局总董冈崎胜男等会谈,讨论接收公共租界仪式、原工部局职员津贴、资产及负债接管调转资金移交、文件接管、警察局权限、新机构人事安排等事项。

7月22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决定,特派陈公博为“接收”上海公共租界委员。24日,汪伪派其外交部长禇民谊、审计部长夏奇峰监视上海公共租界的接收工作。26日,陈公博致函日本驻上海部队,并附送《接收公共租界办法》。

7月29日,陈公博与日本公使田尻签订《关于租界收回后上海市政备忘录》。

1943年8月1日上午10时,公共租界交还接收仪式在公共租界工部局礼堂举行。汪伪立法院院长兼上海市长陈公博、外交部长褚民谊等与工部局总董冈崎胜男出席。汪伪宣布将公共租界改为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公共租界捕房改为上海特别市第二警察局,陈公博兼任第一区区长和第二警察局局长。陈就职后声明,前工部局所发布告继续有效。

四、法租界收回

日本宣布“退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后,法国维希政府于1943年2月23日发表声明,撤销在华治外法权,交还东交民巷使馆区、上海法国专管租界等行政管理权。由此,汪伪政府委派夏奇峰、吴凯声、吴颂皋等5人组成接收法国专管租界委员会,准备在4月1日接收。但法国维希政府除了与汪伪政府讨论放弃东交民巷使馆区、鼓浪屿公共租界权益外,并不提及交还专管租界问题。

4月28日,法租界法籍巡捕打死一名中国学徒。日伪借机向法方施加压力:日本驻汪伪大使馆情报部长广田发表谈话,声称对死者表示“绝大的同情”。汪伪国民党上海市党部通电请求提早收回法租界;日伪上海市政府向法国领事提出强烈抗议;汪伪司法部长罗君强专程到上海办理此案。法方被迫将凶犯判处20年苦役。

6月23日,刚从日本返回南京的日本驻汪伪大使谷正之表示,日本内阁决定继续推行对华新政策,最先要着手解决的是交还上海租界问题。在此精神指导下,6月30日,谷正之与褚民谊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协议时商定,上海法租界与公共租界将同时收回。在签字仪式上汪伪立法院长兼上海市长陈公博宣称,法租界不同时收回,上海市政不能统一,治安也不能确立,要挟法国从速谈判。

法方曾企图继续拖延。日方则以在公共租界实施特别警戒的办法,向法方示威。法方担心法租界有被武力接收的可能,法侨也有被圈禁的危险。1943年7月9日,法国大使被迫与褚民谊和谷正之在原则上确定了交还上海法租界。但法方表示,希望交还法租界后的一切人事及制度暂不变更,尊重法侨居住及营业自由。汪伪除了满足法籍人员人事上的几个要求外,表示法方不能过问法租界将来组织及管理等问题。

1943年7月22日,法国维希政府代表夏颂、马杰礼与汪伪代表夏奇峰签订《交还上海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定于在交还公共租界的前两天正式交还法租界。同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决定,特派陈公博为“接收”上海法租界委员,24日,决定派伪审计部长兼接收法租界委员会首席委员夏奇峰监视上海法租界“接收”事宜。26日,陈公博致函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马杰礼,并附送《接收法租界办法》。

29日公董局发布最后一号公报,宣布该局所属机构即日起停止办公。

30日上午,在原公董局礼堂举行“接收”仪式。汪伪立法院长兼上海市长陈公博、伪外交部长褚民谊、审计部长夏奇峰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兼公董局总董马杰礼等出席。汪伪宣布将法租界改为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嵩山路捕房改为上海特别市第三警察局,陈公博兼任第八区区长和第三警察局局长。

五、完成收回租界法律程序

汪伪政权“收回”上海租界并不为国际社会承认。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公布《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办法》。其中规定,上海公共租界收回,根据中国与英、美、比、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分别订立的平等新约来办理;上海法租界收回,根据法国维希政府1943年2月23日放弃其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的声明,及中国于1943年5月19日取消法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切特权的声明来办理。这一办法公布后,上海市政当局正式接收了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不设立外人享有特权的特别管理区,将原租界所在地区直接并入上海市政府辖区。

1946年2月28日,以戴高乐为首的法国临时政府与中国政府订立《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追认了中国政府对上海法租界的收回。

此后,丹麦、葡萄牙等国政府在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双边条约中也宣布放弃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在内的所有租界中享有的任何特权。

至此,中国政府完成了收回在华全部外国租界,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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