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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改(1996)761号
关于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合资建设金属制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摘要)
一、原则同意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合资组建上海贝卡尔特A-二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小区建设特种钢丝生产线,年生产能力4.56万吨,其中:油回火弹簧钢丝1.16万吨、钢纤维0.6万吨、锌铝合金镀层钢丝2万吨、射钉钢丝0.8万吨。
二、项目总投资7000万美元(含流动资金14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及现金出资,外方以现汇及部分专用工艺设备出资,中外双方的持股比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中外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筹措。
三、中方土地需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合资期间,中外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设备引进要采用“货比三家”的原则对外采购。
四、合资期限暂定为30年。
五、合资企业所需外汇原则上由合资企业出口产品自行平衡。
请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一步落实外部配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