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公会章程通则
民国20年(1931年)上海市商会商务科拟订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系上海市区域内XX业同业所组织,定名曰上海市XX业同业公会。
第二条 本会事务所设立于上海XX路XX里XX号门牌。
第二章 会务
第三条 本会应办之事务如下:
一、关于同业之调查、研究、改良、整顿及建设事项;
二、关于兴办同业教育及其监督公益事项;
三、关于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经会员请求之调解事项;
四、关于同业劳资间争执之调解事项;
五、关于党政机关及商会委办事项;
六、关于会员营业必要时之维持事项;
七、关于会员营业上之矫正事项;
八、关于请求政府免除杂税事项;
九、关于会员被累之维护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上海市区域内经营XX业之商店,依照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履行本会决议案者,皆得为本会会员,但须经过下列入会手续。
一、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执行委员会过半数之通过;
二、填写入会志愿书;
三、缴纳入会费。
第五条 会员应享之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提出议案及表决权;
三、本会章所载之各项事务之利益。
第六条 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议决案,并呈准备案之行规;
二、担任本会推举或指派之职务;
三、应本会之咨询及调查;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准时出席会议;
六、不侵害他人营业;
七、不兼营不正当营业。
第七条 凡会员有不遵第六条各项义务之一者,轻则予以警告,次则停止其应享之权利,重则除名出会。
第八条 入会会员如欲请求出会者,须备具理由书,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之通过,方得出会。
第九条 入会会员如出会或被除名时,其所缴会费概不发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以公司行号为本位,每一公司行号得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一人,由各该公司行号之店员互推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代表。
一、褫夺公权者;
二、有反革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无行为能力者。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委派代表时,须给以委托书,并通知公会,改派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会受上海市党部之指导、市社会局之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为上海市商会之会员。
第五章 职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举执行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三人或五人,就常务委员中选任一人为主席,均为名誉职。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委员任期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应改选者不得连任,惟第一次改选时,由抽签决定之,委员人数如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得较改选者多一人,以后交替改选。
第十六条 委员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开会员代表大会公决,令其解职:
一、旷废职务、遇事推诿者;
二、于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者,或由主管机关令其退职者;
三、因有不得已事故请求辞职者;
四、发生第八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十七条 本会得因事务之繁简,酌设总务、财务、调查等科,或设置分组委员会,推举专职委员以专责成,并得雇用办事员。
第六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分下列三种:
一、会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但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临时召集之;
二、执行委员会每两星期开会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之,但遇紧要事项,得临时召集之;
三、常务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须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两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第二十条 下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逾过半数而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两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委员之退职。
第七章 经济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以下列各项收入为经费:
一、会员入会费;
二、会员月费或年费;
三、特捐;
四、公会基本金。
第二十二条 本会如遇特别事故,须筹募特捐时,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如会员大会不及召集时,经执行委员会议出席委员三分二以上之通过举行,但仍须提交下届会员大会追认之,并备具理由书,呈准市社会局备案后,方得开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上海市社会局核准备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并呈请上海市社会局核准备案始生效力。以上章程通则计八章凡二十五条,其中第十条、十一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除第十四条应于固定数字内酌量本业情形决定人数外,均有法令关系未便擅自变更,第七条除除名外,尚有其他处分方法者,得增入之,至本业如有特殊事务者,可于会务一章内增删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