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上海港管理机构始于宋代的市舶务(司),集航政和对外贸易管理于一体。元、明承宋制。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设江海关,以口岸管理为主,兼及港政、航政管理。
咸丰元年(1851年)始设港务长(又称河泊司、理船厅),翌年废。同治元年(1862年)再度设立,管理港政、航政事宜并受江海关税务司领导。自此,港政、航政与外贸管理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部门。
同治七年设上海巡工司(又称中央区段巡工司),海务(含航道管理)从港政、航政管理中分离出来,独立建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组建上海浚浦工程总局,主持上海港航道管理和整治工作。
民国17年(1928年)成立上海特别市港务局,旨在统一管理全港港政、航政,但受江海关及外商码头抵制,未能履行职责,于民国19年撤销,所管市有码头、仓库、岸线管理等分别移交市公用局和土地局。
民国20年设立上海航政局,主管船舶登记发证和船舶检验,航政与港政开始分离。
至抗日战争前夕,上海港管理机构主要有港务长、上海巡工司、浚浦局、交通部上海航政局、上海市公用局市有码头仓库管理部门、上海土地局岸线管理部门。此外,租界外商码头仓库归租界工部局、公董局管辖。
抗战胜利后,江海关内设有港务课,港务长兼港务课长。民国35年,成立上海港务整理委员会,旨在通过整顿把分散的港口事权统一管理,并准备成立永久性的港务机构,但未能实现。
解放后,港口事权实行统一管理,先后成立上海区港务局(以后改称为上海港务局),以管理上海港的港政、航政及航道;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航务行政管理职权;成立上海市河道工程管理局(后改名为上海航道局),主管航道;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上海分局(后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船舶检验局),主管上海港船舶检验。
1986年,在国务院主持下,上海港管理体制实行重大变革,管理机构相应发生变化,上海港务监督和上海航标测量处分别从港务局和航道局划出,合并成立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机构),主管航政及水上交通安全;上海港务局则主管港政。
到1992年底,港政由上海港务局主管,下设上海港政处管理岸线,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管理专用码头,上海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控,上海港引航站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的引水工作,上海港环境保护中心管理港区环境。航政由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主管,下设海务处管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处管理港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危管防污处管理危险品运输装卸和船舶防污监督,通信交管处管理船舶航行通信,航标导航处主管航标,船员处主管船员考核发证,测绘处主管航道测量工作。航道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上海航道局,下设航道处执掌有关事务。船舶检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船舶检验局主管。海事审理由上海海事法院主管。水上及港区治安由上海航运公安局和上海港公安局联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