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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港志 >> 第五篇港口管理 >> 第四章船舶检验


第四章 船舶检验

上海港船舶检验始于清同治年间。同治六年(1867年)十一月,清政府总理衙门核改公布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拟订的《华商购造船只章程》,通饬遵行。自此,江海关理船厅始有中国商人购置的火轮、夹板等船的挂号(登记)、检丈和船员注册等航政规定。当时的检验主要是丈量船舶吨位,作为征收船钞的依据。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江海关检验小火轮续订之验船师规条》制订,始有有关检验项目的规定。民国1620年(19271931年),国民政府及其交通部先后公布了一批有关船舶检验的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船舶检验的法规体系。民国207月,由交通部上海航政局接办江海关理船厅的船舶检丈、注册、登记等业务。民国25年,上海航政局开始办理“国际航海安全证书”,其中有关“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和“国际载重线证书”分别委托上海电信机关和外国船级社办理。

解放后,上海船检业务最初由上海港务监督船舶检验科主管。19629月,地方内河船舶的登记和检丈业务移交上海市交通运输局。1980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上海检验处成立,上海港的渔船检验业务归该处办理。随着航运和造船业的发展,上海船检队伍不断壮大、业务相应扩展。50年代,相继开办新建内河拖船和江海轮船的检验。60年代,开始办理国际航行船舶人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并开始对船用产品实施检验。70年代,业务又扩展至海洋工程检验、船舶建造规范制订和修订工作。80年代,法定检验增加国际航行船舶防污染检验。在业务拓展中,上海船舶检验队伍成为在全国同行业中实力最强、业务门类最多,检测设施最为先进的骨干力量。

第一节 法定检验
第二节 入级检验
第三节 海洋工程检验
第四节 船用产品检验
第五节 公证检验
第六节 船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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