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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港志 >> 第五篇港口管理 >> 第二章航政管理


第二章 航政管理

上海地区港口的航政管理,有确切记载的,始于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时有华亭市舶务管理外国商船进港事宜。南宋绍兴二年至乾道二年间(11321166年),又有提举两浙市舶司移驻华亭30余年。南宋末及元初,有上海市舶务主管上海港航政事务。清初设江海关,对外贸船舶进出港已有诸多规定。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领事裁判权、外籍税务司、外籍港务长等,涉足或攫取上海港的海事处理权、进出口船舶引航权和指泊权,并制定港章,以法规形式保护列强的利益。民国1719年(19281930年),先后有上海特别市政府设港务局、交通部设上海航政局,均未能收回航政管理权。

上海解放后,港口通过接管、改造、重组,形成在港务局统一领导下,由港务监督具体实施的航政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对引水、港内安全监督、船舶注册登记和签证、海事、船员、船舶检验、港口消防的管理,制订和完善航政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航行安全监督网,设置必要的水上交通指挥设施,发布航行通告,使上海港口航政管理从内容上、形式上、制度上、设施设备上都取得长足的进步。

1986年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成立后,加快了港口航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以往的站、台、点、艇四点一线的传统性管理方式,逐步转向政策性和技术性的现代化管理。

第一节 现场监督网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三节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节 海事处理
第五节 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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