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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中共上海党志 >> 第七篇纪律检查


第七篇 纪律检查

中共上海地方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始建于大革命(1924~1927年)失败后的白色恐怖时期。1929年11月,中共江苏省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省审查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11月,成立中共上海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以后,市监察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历届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委全会选举产生。

上海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紧密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运动,从严治党,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在解放前地下工作时期,党的组织处于秘密状态,纪律检查工作主要围绕纯洁党的组织,保证秘密工作安全,对党员进行组织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清除投机分子、动摇分子、叛党分子,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的无产阶级的先进性。

上海解放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围绕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和各项运动,严肃党的纪律,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1951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纪律检查机关侧重检查处理丧失阶级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的案件。1952年“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运动后期,纪律检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运动中揭露的贪污案件和其他违法乱纪案件进行定案处理。1953年“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运动中,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1955年7月,开展“肃反”运动,市委纪委把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作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清除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纪律检查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处理在执行总路线中违犯党纪的案件,保证总路线的顺利实现。1955年3月,根据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的精神,对党员进行党的团结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问题。

1957年以后,党内政治运动频繁,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的执纪办案机构,也受政治运动的影响,对一些党员、干部作了错误的党纪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风党纪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关被迫停止工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上海的余党,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上海市委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进行拨乱反正。市委成立复查办公室,在全市开展复查“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的工作,对遭受迫害的党员、干部进行复查平反,恢复名誉,落实政策,使一大批领导干部重新走上工作岗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纠正过去“左”的错误,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市委根据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拨乱反正工作,重建全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文化大革命”前处理错了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改正,全力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查处违纪案件。1982年3月,成立市委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依靠和发动群众,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在清查工作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余党和有牵连的人员进行党纪处理。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纪律检查机关严明党的纪律,支持和促进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深入改革实际,调查研究,检查纠正改革中出现的滥发奖金、请客送礼、以权经商等新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违法违纪,为经济体制改革排除障碍。1987年以后,由于一些党组织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忽视党的纪律,纪律检查队伍和纪律检查工作被削弱,给经济改革带来不利影响。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强调继续执行十三大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惩治腐败。四中全会后,中共上海市委加强党的建设,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纪律检查机关确立服从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坚持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市委、市纪委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1993年3月,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通知,决定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同年8月,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指示,动员和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任务,并根据情况变化,充实新的内容。

检查和处理党内违纪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处违纪案件,惩处、教育犯错误的党员,清除叛党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从1950年1月至1965年12月,全市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共26119人,其中开除党籍的9295人;1979年1月至1995年12月,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共29632人,其中开除党籍的6938人。

纪律检查机关对于犯错误的党员,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于教育挽救,指出犯错误原因,帮助提高认识,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对于必须执行纪律的,按党纪条规分别进行处理,对一般性错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错误特别严重、不可救药的,坚决开除党籍。克服对犯错误党员姑息迁就、失之于宽或诛而不教的惩办主义倾向。

纪律检查机关执行党的纪律,贯彻“既严肃又慎重”,坚持实事求是,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在恢复国民经济至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段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正确的,大多数案件处理比较恰当。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有很大发展,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以政治运动整顿党的作风和纪律,执纪办案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错误批判、处分了许多党员,以致后来不得不进行甄别平反。“文化大革命”更是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纪律检查工作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总结历史经验,较完整的提出执纪办案要贯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方针,妥善处理改革中各类不同性质的问题,使执纪办案工作更好的保护支持改革开放,为改革开放排除障碍。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市委重视党风建设,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党委搞好党风。

加强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根据党风党纪的状况,通过上党课、办讲座、表彰先进、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教育,党纪条规的教育,反腐倡廉的教育,对犯错误党员回访的教育,警钟长鸣,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针对新形势下党风党纪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党风廉政规定,使党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4~1995年,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发布各种党风廉政制度、规定70件。市纪委每年组织党风检查,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研究改进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

坚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市委要求各级党委高举党风廉政建设旗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工作议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对下属单位的问题,要敢抓敢管,层层负责。

复查案件,“有错必纠”,是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原则,市委和各级纪委坚持实事求是,对过去处理错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以增进党内团结。

甄别复查由于党的工作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工作失误造成的错案,主要是分清是非,全部错的,全部改正,部分错的部分改正。1961年8月,市委、市委监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反右倾案件进行甄别,改正了原批判处理完全错和基本错的36419人,部分错的4845人,为177人取消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结论。1978年11月,对右派分子全部摘掉“帽子”,改正被错划为右派的党员干部1246人。1980年5月,对“四清”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经复查的31033件中,改正了10105件。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其他历史老案20457件,改正了7286件。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党员、干部制造的冤假错案,则坚决予以彻底平反。1976年,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新处理纯属反对“四人帮”案件的通知,复查平反因反对“四人帮”而受迫害的党员、干部1.05万人。1977年11月开始,复查平反“文化大革命”中受批判处理的案件,平反冤假错案63556件,撤销原定敌性处理的2799人,撤销原被开除党籍处分的3965人,撤销原受其他党纪处分的4906人,为“文化大革命”中蒙受迫害的党员、干部平反昭雪。

受理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纪律检查机关密切党与群众联系,加强对党员、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渠道。50年代初,纪律检查机关建立后,一直十分重视控告、申诉工作,配备纪检信访干部,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工作制度。

全市各级纪委,1951~1966年受理党员、群众控告和申诉25703件;1979年4月~1995年12月,受理党员、群众控告和申诉814883件。通过受理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为纠正不正之风、查处违纪案件提供线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一章检查和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章党风建设
第三章案件复查
第四章受理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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