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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船舶工业志 >> 附录 >> 八、上海船舶工业公司章程(草案)


八、上海船舶工业公司章程(草案)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个包括上海及其邻近地区有关船厂、配套厂、科研设计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共同组成的经济性的、企业化的联合体。是工贸结合、军民结合、造修结合、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新型公司。公司应按自己的特点,积极发展生产,为船舶出口和我国航运事业及国防现代化多作贡献。

第二条 公司贯彻三中全会的方针、路线,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所属单位统一经营管理,是一级计划单位和经济单位,拥有必要的自主权。

第三条 在全国总公司成立前,公司受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领导,各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基本不变,公司要做好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公司成员单位不分大小,均有平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按少而精、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办事机构,着重抓好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面向基层,贯彻一切为用户服务的经营思想,对上负有组织完成国家计划和上交利润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障,有权和外商及国内其它经济部门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领导部门派人参加并由参加联合的单位各推举董事一名组成。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协助董事长工作,副董事长的任免,按国家干部管理办法办理;常务董事由董事会推选。

第八条 董事会贯彻民主协商的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有重大事项,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生产、基建、财务、科技等计划和财务决算。

2)推荐总经理人选由国务院任命;经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均按国家干部管理办法办理。

3)审定参加公司单位的增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确定本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调整改组的方案。

4)审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5)审定公司和国内外进行联合经营、补偿贸易、合资经营、技术引进与技术合作等重大项目。

第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常务董事会主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对公司的重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以便决策。常务董事会不干预总经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经理数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拥有经营生产活动的最高指挥权,负责处理一切行政业务。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董事会的一切决议,在紧急情况时,遇有重大问题有权及时处理,事后再向董事会汇报。

2)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工作报告,包括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生产、基建、财务、科技等计划和财务决算。

3)向董事会提出本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以及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审批公司所属单位的年度生产、基建、财务、科技等计划和财务决算,负责处理基层单位在经营生产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保证完成国家和公司计划及上交利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统一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计划,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大力发展船舶工业,积极发展船舶出口业务,保证军、民产品的造修和船舶备配件等生产任务的完成。以销定产。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进出口业务,是一个直接对外贸易单位。在公司的领导下,基层单位也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同国内外用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公司有权决定技术引进、技术资料进口,派人出国考察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改组工业,明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分工,合理进行调整改革,开展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以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本身办事机构当前实行经费制度,所需费用,由各基层单位上交利润中提取;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隶属关系不变,上交利润,亏损补贴、基建投资、科研教育事业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均由原主管部门收入、支出或处理。公司对各单位负责严格考核,不搞平调,所有业务往来均签订合同;基本折旧基金,工厂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财政部百分之三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十,公司留用百分之十;公司的外汇收支,按各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开户存、用。有条件的基层单位也可在中国银行单独开户。

第十六条 除国家已规定的产品价格外,公司统一管理产品价格,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公司统一管理国家计划物资的分配和调度,积极组织船舶配套设备的生产和订货,也可在公司的组织下,由企业自行订购、储运。

第十八条 公司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研究本行业的具体技术政策,统一管理产品质量,加强科研设计、新产品试制工作。做好新技术引进的消化试制工作,出产品,出成果,做好标准化工作。及时向企业提供经济情报,市场预测,需求变化的信息,搞好产需协调。

第十九条 在公司统一组织下,专业设计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经济论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为主。工厂以施工设计和生产设计为主,搞好工厂、院所结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制定人才开发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考核、晋升、工资、奖惩、津贴、劳保福利等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公司有权自行招聘,招收职工和在妥善安排的前提下裁减人员;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的职工,公司和所属企业均有权辞退或开除留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各基层单位有计划进行技术改造,在所属区域内用自筹资金,如发展生产资金、技措、大修理基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按大、中、小企业分档权限自行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基建投资仍报国家批准拨款或按有关规定向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必要时可筹集一定的福利基金,统一组织办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五章 党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党委会,受上海市委领导,上海地区各单位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上海地区以外单位党的工作,由所在省、市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公司的各项活动,起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需修改,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总公司成立后,如本章程的条款和总公司章程条款发生不一致时,本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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