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署两江总督周馥札:准总理南、北洋海军事务广东水师提督军门叶咨案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905年4月21日)
照本年三月初九日承准咨开。窃照上海船坞创设有年,办理多不如法,以致商轮裹足,兵轮反入洋坞估修,耗费甚多,殊不成事。现经本大臣与北洋议定,将该坞另派大员管理,仿照商坞办法,妥筹改良。该坞与海军事相表里,应由贵军门遴派熟习船政之员前往接管,所有与坞相连之机器厂、生熟铁厂、翻砂厂、及应用房屋、亲兵等项,即与制造局魏道允恭等,相势划拨,移交贵军门所派之员接收管理,以便速筹船坞事宜,早日开办。仍应和衷共济,彼此相助,籍收公益而顾大局。除札饬沪局遵照办理并行知筹防局外,相应咨会,为此合咨贵军门,请烦查照,希即遴员前往接管,并议章程,督饬认真整顿,仍望见复,以便咨会北洋大臣查照施行等因,承准。此当经敝提督选派副将吴应科总办船坞,并与该副将商就简明办法五章,承蒙改定核准在案,仍请将已经核定之章程内开各项并所有与坞相连各厂及应用房屋、亲兵等项,应行划拨接收之处,逐一饬下制造局魏道允恭等遵照妥商,以便定期开办。嗣后尚有未心事宜,应再由敝提督督同吴副将,随时与魏道妥筹办理。理合将拟定章程开折,咨请察照施行。再,所拟章程除已蒙核定外,第三章内另添拟护营办法一则,合并声明等因,并章程到本大臣,准此。除咨行外,合行抄章札饬到该局,即便遵照妥商筹办。
附:交接船坞章程五款:
一、凡与船坞相因之轮船、机器、锅炉、熟铁、木工、铸铁等厂,此时开办工程及随时承揽修造皆有不可缺一之情形,应一律划拨接收。将来该局或须用该坞之厂所机件,该坞或须用该局之厂所机件,彼此各按工程估价,总期两不相妨。
二、旧存材料照单逐件点验,公估价值,俟以后动工需用何项材料即照何项价值给价。其储材之堆栈,各所亦应分交该坞,以备存储材料。
三、自东至西之河岸码头均归船坞接管。
四、无用之材料变价归公。
五、所有接收之厂屋、机件绘图开单,彼此签押,呈请存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