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事劳动管理
解放前,上海船舶行业用工制度基本上是采用直接雇佣和间接雇佣两种形式。解放初,政府对官僚资本企业职工实行原职、原薪、包下来的政策,并逐步废除、整顿和改革原有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
1952年起,上海船舶工业系统开始计划用工。1953年,职工定编开始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由于国家实行劳动力“统包分配”的政策,对职工队伍稳定、发展生产有一定作用,不利因素是形成“大锅饭”的机制。1978年以后,各厂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在控制职工总数的前提下,人员有进有出、能上能下;同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上岗,双向选择,改变以往定编工作中的僵化成份。干部管理上实行聘任制,打破干部终身制的“铁饭碗”,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从1952年起,经过几次工资改革和调整,统一工资标准,区分复杂与简单、熟练与非熟练、繁重与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但由于历史原因,工资增幅不大。1983年后,各厂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工资调整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采取了多种分配形式,实行向一线生产工人和贡献大的职工倾斜,较好地理顺工资关系。各种劳动定额标准自1953年起制定,后几经波折,直至1978年后才趋向正常,重新制定和颁发一批劳动定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