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财务管理
上海解放前,船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分散状态,无统一管理机构,船舶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解放后,政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对船舶产品的供应和销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船厂相应建立供销职能机构。由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船舶产品的推销按计划凭介绍信与客户签订委托建造协议。
改革开放以后,各厂开始建立经营机构,先在计划科设立经营小组,成立出口办公室,然后单独成立经营科,随着经营业务的发展,经营科升格为经营处。
财务机构始建于1950年,从会计组发展为财务科和会计科,后合并为财务会计科。1982年,一些船厂设立内部银行,1986年成立审计科,后财务和审计两种分别升格为处。有些企业的车间、分厂也建立财务机构,实行两级管理。
由于船舶建造技术性强,成交金额大,从询价、报价、洽谈、签约、设计、器材采购、建造交船、船款支付、结汇等方面经过较长周期和复杂过程,各厂在经营业务上按照《产品经营决策程序》,对各类产品的经营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在经营方式上采取承包、联营等方法,并积极开拓“三产”,发展多种经营和修船等业务。
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各厂逐步采用与当前国际管理接轨的新会计制度,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实行利润包干;同时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工厂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