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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志 >> 附录 >>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完善企业性公司几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完善企业性公司几个问题的批复

沪工委研(86)第205

中共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委员会、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沪有色办(86374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1.为改变上海有色工业的落后面貌,加速技术改造的步伐,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完善企业性公司的实施方案,请即组织实施。

2.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更名为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统一向国家财政结算税后留利,并负盈亏轧抵的责任(1987年开始)。作为过渡,公司当前可实行多法人的体制,即公司是法人,经理是法人代表;工厂也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经济责任,并由我委向国家经委申请为大型骨干企业。

3.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并领导所属厂(所)的党组织、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4.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是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仍保留事业单位待遇。望你们在实施过程中,精心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一手搞改革,一手抓生产,实现改革生产两促进。

中共上海市工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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