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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有色金属工业志 >> 附录 >> 关于成立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的批复


关于成立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的批复

沪经企(85)第135

上海市冶金局、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筹):

经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办(1985年)6号文批准,为加快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商定,将上海市冶金工业局所属有色金属企业(包括全民和集体企业)划出来,除上海冶炼厂上划直属总公司外,成立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实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上海市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领导体制。

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是企业性公司,享受半局级政治待遇,自即日起由我委直属领导。公司成立后一定要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分级管理,按照企业性公司的要求,搞好经济管理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经济责任。

希遵循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不断探索充分运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既要办好企业性公司又要为公司所属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满足市场需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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