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中、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上划上海冶炼厂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
沪府(1984)111号
中色计字(84)1703号
关于上划上海冶炼厂的报告
国家经委:
根据国务院(83)53号文件上收一些骨干企业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精神,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将上海冶炼厂上划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
2.财务以1984年为基数(含已划归上海冶炼厂的上海仪表铜材厂),从1985年1月1日起划转并核减上海市上缴中央财政的基数,相应调整上海地方分成比例。
3.上海冶炼厂上收后,统配部管物资供应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以1984年分配水平为基数办理划转手续。燃料(电、煤、焦、油、气)及地方管理的物资,仍保持原有的供应渠道不变。
4.上海冶炼厂上划后,原与地方的协作关系保持不变。
5.为加快上海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双方同意将上海有色金属企业从上海市冶金工业局划分出来,成立上海市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实行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领导体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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